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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汽車買賣糾紛案例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29 05:23:15

個人汽車買賣糾紛案例?湖南法院網訊 将車輛借予朋友,被朋友轉賣給二手車行,車主能否向二手車行要回車輛?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依法認定二手車行構成惡意取得,并判決二手車行将車輛返還給原告,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個人汽車買賣糾紛案例?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個人汽車買賣糾紛案例(車行低價收購手續不全車輛)1

個人汽車買賣糾紛案例

湖南法院網訊 将車輛借予朋友,被朋友轉賣給二手車行,車主能否向二手車行要回車輛?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依法認定二手車行構成惡意取得,并判決二手車行将車輛返還給原告。

2020年3月,許某購置了一輛中高檔小轎車。2021年1月,許某向朋友陳某借用該小型轎車,陳某随後将車輛借給許某。在此之後,陳某委托案外人劉某将該車轉賣給某二手車行。因陳某的車輛曾在該二手車行典當過,二手車行在陳某未到場,未取得車輛所有權登記證書、行駛證、購車發票等資料,未獲得陳某授權的情況下,便向劉某支付5萬元,收購了該車輛。陳某多次找到許某讨要涉案車輛,許某均以各種理由搪塞。2021年3月,陳某在該二手車行發現涉案車輛,便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作出不予刑事立案決定。在公安的詢問筆錄中,許某表示為了借錢暫時将車輛質押給了二手車輛。陳某要求二手車行返還車輛,但二手車行要求陳某歸還許某所借本金及利息才同意返還。

因公安機關不予刑事立案,許某又不作為,沒有将車子贖回。二手車行拒不歸還車輛,陳某讨要無果後向平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庭上,陳某認為自己作為車輛所有權人,對車輛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其合法财産受到法律的保護,二手車行屬于無權占有,應當依法返還車輛。二手車行辯稱,公司屬于正常收購二手車,劉某辦理收車手續時稱貸款沒有結清,要求先支付5萬元将貸款還清之後,才能将所有權證交出。時劉某提供了許某的過戶手續及二手車轉讓合同,才同意将5萬元支付給劉某。

平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二手車行作為從事交易服務的個體戶在受讓該車輛時,明知劉某系無權處分人。同時劉某未提供車輛所有權登記證書、行駛證、購車發票以及劉某的授權書等,二手車行并未盡到審慎義務,其在取得車輛時不能認定為善意。二手車行支付5萬元與涉案車輛的價值并不對等,不能認定為合理的價格轉讓。另外,本案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對于質押情況并不知情,且沒有明确表示同意,也沒有與二手車行簽訂質押合同,故二手車行對于質押權不能善意取得。因此依法判決許某、二手車行返還原車輛。

平江縣人民法院判決之後,雙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訴。

法官說法

善意取得制度就是為了解決現實中存在無權處分涉問題,通過設定一定條件來平衡無權處分涉及的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問題,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質就是第三人基于某種合理的信賴而确定取得财産的行為。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也同樣存在于我國民法典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權處分人将動産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受讓人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善意取得轉讓的物權:(一)取得該動産時為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本案中二手車行作為從事買賣二手車的市場主體,對收購二手車擁有較為專業的經驗,占據賣方市場的主體地位。一方面,二手車行明知劉某為無權處分人,同時在收購該車時劉某并未提供齊全的手續,因此可以認定二手車行在主觀方面是惡意取得。另一方面,該車為2020年3月購置的中高檔車,二手車行僅以5萬元取得該車,以極低的價格取得具有一定市場價值的物品,支付對價明顯不合理,因此在客觀方面同樣可以推斷二手車行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根據《民法典》對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二手車行有兩個條件均不符合善意取得,故應當依法認定為惡意取得。為保護最大程度保護交易安全,在平衡所有權人與受讓人權力時,善意取得制度傾向于保護善意的第三方。但是交易中的第三人存在惡意時,作為法院應當堅決抵制并駁回其抗辯,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風氣,提供優化的法治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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