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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滾利的公式是怎麼得來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07:29:14

概要:《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支持複利了,為什麼這個判決說支持複利可計算後卻發現沒有支持?複利的支持标準到底是什麼?

北京楊文戰律師原創作品 ,其他網站使用須于文首标明作者及版權信息(見結尾)

前言:什麼利滾利?

民間借貸的“利滾利”俗稱“驢打滾”,法律上稱之為複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所欠利息記入本金再行計算利息。提及“利滾利”,很多人就會想到必然高利貸,認為這必然違法。

利滾利的公式是怎麼得來的(利滾利從一份讓人看了)1

那麼法律上到底怎麼規定的呢? 對複利問題,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複利認定和支持的具體标準。我們先來看一下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将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說支持複利卻又沒有支持複利的判決

近日,日照中院審結了一起企業涉及複利的借貸糾紛,支持了出借人關于複利的合理訴求。

2014年3月7日,甲、乙雙方訂立借款協議一份,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000萬元用于企業經營,借款期限1年(自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借款利率年息30%,到期後随本金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後,乙方未還本付息,雙方于2015年3月7日達成新的借款協議,将前期利息記入本金為1300萬元,借款展期一年,利率不變。乙方未履行新的借款協議,甲方于新協議到期後訴至法院,要求乙方返還本金1300萬元并自2015年3月7日起按照約定支付利息。乙方辯稱借款協議約定利息屬“利滾利”,法院不應支持。

日照中級法院金融庭法官認為:按照《司法解釋》第2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将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司法解釋第一款的規定,前期利息中年利率24%的部分可以記入本金計算複利,而甲、乙雙方約定的前期利息是按年利率30%計算,超過了該規定的标準,超出部分不得記入本金,可記入本金的利息為240萬元,該240萬元自新的借款協議達成後可計算複利,故乙方欠甲方借款本金為1240萬元。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款的規定,計算複利時,前後兩個借款期間内的本息總和,不得超出法定的标準,即不得超出以最初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本息之和。由于甲、乙雙方約定繼續按照年利率30%計算利息和複利,則借款到期後的本息之和必将超出法定限額。涉案1000萬元借款以法定上限年利率24%計算,前後兩個借款期間内的本息總和為148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24%×2年),則2015年3月7日起第二個借款期間内受保護的借款利息應為240萬元(1480萬元-借款本金1240萬元)。

因此,新的借款協議到期後,乙方依法應返還甲方借款本金1240萬元和借款期限内利息240萬元,逾期利息可以124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繼續計算。甲方主張的複利部分成立,可在法定标準範圍内予以支持。

(案例來源于《大衆日報》記者:栗晟皓、董卿

實用法律知識(微信ID:lawyerywz)分析:

1、本案說是支持複利,實際可以說并未支持。

仔細看過上述司法解釋及前述案例,楊律師發現:實際本案是基本沒有支持複利的。法院最終支持的結果是第二年本金是1240萬加利息240萬(注意這部分利息已經不是1240萬的24%了),總數為1480萬。并稱在法定标準内支持複利。

我們再按不支持複利的方法來計算一下:

本金是1000萬,年利率30%(當然這個标準過高,法院最高支持的年利率是24%),一年法院支持的利率标準是240萬,兩年是480萬,加起來的總數也是1480萬。

如果非要說區别,楊律師看大概得是那句“逾期利息可以124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繼續計算。”也許到了判決後的執行階段逾期可以按1240萬為基數計算利息,這時才能體現複利的效果吧。

2、司法解釋28條到底是否支持複利?

為什麼會出現司法解釋說是支持複利,但最後計算下來卻發現沒支持的情況?到底按新司法解釋是否支持複利?

以楊律師的理解,司法解釋确實有些容易讓人混亂。但司法解釋既然說有條件支持複利,那就是支持的。但是,司法解釋有一條底線,就是不管怎麼說,除非自願支付,否則年利率不能超過24%(見司法解釋第26條的規定)。

對複利的支持也是如此,司法解釋第28條第二款就是限制複利标準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第二款中這句話的意思,簡單說就是“不管怎麼計算,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年利率就是不得高于24%”。

利滾利的公式是怎麼得來的(利滾利從一份讓人看了)2

既然支持複利跟不支持複利計算下來都是不允許超過24%,這樣的支持複利的規定是不是就失去作用了?也不是。

在楊律師看來,司法解釋第28條的措辭理解下來确實有點讓人發蒙,但是如果原來約定的利率标準不是特别高,比如還是1000萬本金,年利率是12%,一年後本息共計1120萬。一年後重新出具債權憑證1120萬繼續按10%出借,第二年的後按複利計算本息共計1254.4萬。這樣的複利标準沒有超過按年利率24%計算兩年後的1480萬。實際上複利就得到了完全的支持!楊律師測試計算了一下,年利率即使高到20%,經一年後按複利計算也不超過司法解釋28條第二款的限制,也就是說仍是支持複利的效果。當然,最終借款期限越長,按複利計算每年能支持的利率标準就越低。

從本質上理解,該條司法解釋是起到支持複利的作用的,隻是對于原本利息就已經到達或者非常接近24%的利率标準時,才起限制作用。

前面說得這麼複雜,關于利率标準,打官司到法院的話,楊律師覺得記住一句話總結一句話就是“不管是不是複利,怎麼算利率标準不得超過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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