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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求單位撤回處分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8 04:25:22

員工要求單位撤回處分? 實務中,用人單位對違紀員工通常會有警告或記過這種違紀處理措施,如果員工對公司的記過處分不服,能否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請求裁判機關予以撤銷?小編特選登一個二審案例供大家在實務中參考:,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員工要求單位撤回處分?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員工要求單位撤回處分(員工不服記過處分)1

員工要求單位撤回處分

實務中,用人單位對違紀員工通常會有警告或記過這種違紀處理措施,如果員工對公司的記過處分不服,能否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請求裁判機關予以撤銷?小編特選登一個二審案例供大家在實務中參考:

二審裁定書

遼甯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遼02民終3958号

上訴人(原審原告):戴某權,男,1987年5月6日生,漢族,住遼甯省普蘭店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羅某電子大連有限公司。

上訴人戴某權因與被上訴人羅某電子大連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遼0291民初6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戴某權上訴請求:1.撤銷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遼0291民初6190号民事裁定;2.指令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記過處分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争議案件的受案範圍,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于适用法律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本案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記過處分和将該記過處分計入個人檔案的行為不服,實際上是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産生的糾紛,屬于勞動争議,原審法院應當予以審理。

二、上訴人在原審提起兩項訴訟請求,但原審法院僅審查一項,遺漏了上訴人的另一項訴訟請求,程序違法。

三、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起訴不予審理,不符合法律原則,也不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權利就有保護是一般的法律原則,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記過處分,不僅導緻上訴人2020年7月的獎金已經被扣除,而且導緻了上訴人年終獎金等級降低,更重要的是被上訴人将該記過處分計入個人檔案後會導緻上訴人的社會評價降低,進而影響上訴人将來再就業。上訴人在2021年2月份被被上訴人解除了勞動合同,并且被上訴人将該記過處分放入了上訴人的檔案之内。

四、即使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不屬于勞動争議案件,但被上訴人認為可以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司法解釋》(一)第六條規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不當處分,并在公司進行公示,妨礙了上訴人作為公民控告檢舉申訴的權利,侵犯了上訴人的人格權益,因此本案即使不屬于勞動争議案件,也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予以審理。

羅某電子大連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求法院予以駁回。根據勞動争議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并撤銷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處理決定,不包含警告或者記過的處分。本案中被上訴人對于上訴人的不當行為,做出記過的處分既是通過公司内部的法定程序作出,也屬于用人單位的内部管理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一審法院的裁定合法合理,請求人民法院維持一審裁定。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确實是于2021年2月28日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是并非是被上訴人單方解除,是上訴人本人向被上訴人提出了辭職,被上訴人同意了其辭職申請,所以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戴某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被告于2020年7月3日對原告作出的記過處理決定;被告不得将上述記過處理決定記錄到個人檔案。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記過處分系用人單位對違紀的勞動者作出的處罰措施,屬于用人單位的内部經營管理自主權,記過處分是否得當不屬于可以申請勞動争議仲裁的事項,因此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争議的受案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戴某權的起訴。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确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本案上訴人的請求事項是撤銷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記過處理決定以及不将處理決定記入檔案,該處理決定屬于特定性、階段性的,該處理決定本身并不涉及雙方勞動合同的解除,而隻是被上訴人對企業内部的管理行為,上訴人請求撤銷處分及不得将處理決定記錄到個人檔案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争議案件的受案範圍。上訴人的兩項訴訟請求均是圍繞記過處理決定提出,一審法院以記過處分是否得當不屬于法院審理範圍而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并不存在遺漏訴訟請求的情形,上訴人認為一審程序違法缺乏依據。關于上訴人二審提出的被上訴人的處理決定可能侵害上訴人的人格權問題,因上訴人并未在本案中提出相關訴請,因此即使被上訴人的處分行為存在侵害人格權的問題,也不屬于本案審理範圍,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戴某權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蘇 娓

審判員:曾國救

審判員:林榮峰

二O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鐘梓瑞

(來源:勞動法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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