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四紅)金控公司關聯交易迎來進一步監管。8月30日,央行發布消息稱,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行為,防止不當利益輸送、風險集中、風險傳染和監管套利,促進金融控股公司穩健經營,央行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共七章四十八條,設置了相應的過渡期安排,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在《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善各項制度和治理架構,穩妥有序落實相關要求,确保過渡期滿關聯交易管理合規。
總體要求上,《辦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應當統籌管理集團内部交易,及時對集團内部交易及其風險敞口進行收集彙總、監測分析和評估預警,重點關注集團内部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提高集團内部交易的透明度,及時充分、結構清晰地披露集團内部交易的定性與定量信息,有效促進利益相關方對集團業務運作和風險狀況的分析與評估。
主要内容上,《辦法》确定了金融控股公司本級的關聯方範圍,包括股東類關聯方、内部人關聯方以及附屬機構。同時,金融控股公司和央行均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則,認定可能導緻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利益不當轉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金融控股公司本級的關聯方。
《辦法》同時提出内部管理總體要求。在管理制度方面,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關聯交易複雜程度,提升集團整體關聯交易管理水平,确保集團各層面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有效銜接。
另在治理架構方面,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金融控股公司應當設立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牽頭部門和專崗,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和風險控制,維護關聯方清單。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還對關聯交易管理信息系統、定價、審計和内部問責提出要求,并列出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10項禁止性行為。
其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不得通過集團内部交易虛構交易、轉移收入與風險或進行監管套利,或者通過第三方間接進行内部交易;不得通過集團對外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不得通過隐匿關聯關系、拆分交易、設計複雜交易結構等各種隐蔽方式規避内部審查、外部監管以及報告披露義務。
另外,“關聯交易協議條件顯著偏離與非關聯方進行的同類交易”“金融控股公司附屬金融機構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資”“金融控股公司附屬機構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标的”“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控股集團外的擔保餘額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資産的10%”、以及“通過互聯網數據服務、金融信息服務等交易規避有關規定”等,同樣也被列為禁止性行為。
“通過紅線的明确,能夠從起始階段把控交易質量及準則,對源頭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具有積極意義。”易觀分析金融行業高級分析師蘇筱芮評價道。
規範關聯交易行為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關鍵,也是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要方式。在蘇筱芮看來,此次《辦法》征求意見稿出台,是對此前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文件的有力補充,金融控股公司旗下業務涉及到銀行、保險、證券等不同細分金融市場,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等比傳統機構更加複雜,有必要出台專門文件開展細化規定,既能夠從源頭明确金控公司交易規範,便于金控公司參照執行,也有利于引導價值投資、長期投資,有利于機構聚焦主業,明确金融為實體經濟服務的基礎定位。
在監管合作上,《辦法》也提到,央行将與相關部門之間建立監管合作與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關聯交易監管,及時共享相關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信息,在必要時依據職責分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若有違規者,将被要求限期整改、實施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則被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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