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墊資的處理規則
【實務精要】
建築市場墊資比較普遍,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墊資,如果承包人不帶資、墊資也難以承攬到工程,如果不承認墊資有效,不利于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由于人民法院認定墊資違法,對墊資利息予以收繳,在實務中出現大量變相墊資的情況,像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簽訂虛假的房屋買賣合同、合作建房合同、委托貸款合同等,由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墊資而不是簽訂其他合同,明為房屋買賣等實為墊資的合同簡單、粗糙,漏洞百出;訴訟中,由于存在兩個不同性質的合同,當事人出于自身利益各執一詞,給人民法院理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常常給承包人帶來不利的後果。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确立了如下裁判規則,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标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當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從而确立了墊資合同有效的處理原則。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利息計算标準的約定不能超過國家法定基準利率;如超出,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實踐中适用本規則需要注意區别不同案件的情況作出具體處理。對于未予保護,實際履行的合同,雙方在簽訂了有關墊資合同之後,施工單位尚未進場施工或僅僅是辦理了開工手續雙方即産生矛盾。在該種情況下,人民法院首先對合同效力進行認定。如合同中的無效原因可以消除,合同效力可以補正,雙方對繼續履行合同達成共識,法院可以要求雙方變更或重新修訂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如果已無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該合同在實際履行之前雙方的投入進行審核,一般建設單位會提出辦理開工手續、合同鑒證等費用;施工單位會發生進場或進場前的準備費用等,對雙方的上述費用,可以根據無效合同的過錯原則由雙方按比例承擔。
對于已履行完畢的合同,這裡所謂的“履行完畢”主要指施工單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設單位拒不履行驗收或驗收後拒不結算義務的階段。對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備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條件,同時,建設單位如果要獲取工程,也理應以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為前提。故對于雙方已履行完畢的合同解決重點應放在工程款的結算上。工程的結算可以主要根據原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并結合法定标準進行。對于墊資問題,應主要依據合同的約定處理。如果合同沒有明确的約定,應将墊資款作為工程的欠款處理,對于部分履行的合同,如果合同有效繼續履行或者合同解除,則墊資問題從合同約定;如果合同被确認為無效,則墊資問題亦應按照無效處理,墊資本金作為返産的内容,利息可作為無效合同的損失,根據過錯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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