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等級劃分具體内容?各基層單位: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強化動火作業的管理制度和許可程序,嚴格落實“一點一證一監護”措施,動火現場必須設置動火告示牌,操作人員必須随身攜帶“兩證”,指定專人負責監護,未經許可嚴禁私自動火作業,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動火作業等級劃分具體内容?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各基層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強化動火作業的管理制度和許可程序,嚴格落實“一點一證一監護”措施,動火現場必須設置動火告示牌,操作人員必須随身攜帶“兩證”,指定專人負責監護,未經許可嚴禁私自動火作業。
一、現場動火作業審批時間具體要求:
1、動火作業分三級:
(1)、一級動火提前1周報審批,每次批準最長期限為1天;
(2)、二級動火提前4天報審批,每次批準最長期限為3天;
(3)、三級動火提前3天報審批,每次批準最長期限為7天。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
(1)禁火區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與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動火,均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内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業。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4、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二、動火審批程序:
1、一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 填寫動火申請表, 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責任工程師組織拟定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動火申請表,報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審查批準後,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 經項目責任工程師和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動火。
三、動火許可證:
三 級 動 火 許 可 證
單位名稱 |
工程名稱 | ||||
動火須知 |
動火部位 | ||||
1、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等均屬三級動火。 2、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3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7天,期滿後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3、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提交項目部(場站)消防主管簽字,最後由項目部(場站)負責人批準。 4、本表一式三聯:動火人、動火監護人及存查。 |
動火時間 |
月 日 時 分至 月 日 時 分 | |||
防火措施 |
1、嚴格落實動火各項安全措施; 2、 焊工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正确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作業時必須遵守“十不燒”原則; 3、 操作前檢查焊割設備、工具是否完好,電源線有無破損,各類保護裝置是否齊全有效; 4、 清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品,按要求配備滅火器,有專人進行監護。 | ||||
焊工姓名 |
監護人姓名 | ||||
申請動火人簽名: 日期: |
項目部消防員: 日期: | ||||
項目部負責人: 日期: |
二 級 動 火 許 可 證
單位名稱 |
動火名稱 | |||||||
動 火 須 知 |
動火部位 | |||||||
1、房建、橋梁工程的登高焊割作業,其中包括負高空; 軌道交通、頂管等地下深基坑工程;地面比較狹小有限空間;存放易燃液體的油箱、油桶等容器;導熱油爐、拆除,改造燃氣煤氣管道等;其它具有一定火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内進行臨時性焊割作業。均屬二級動火作業。 2、 二級動火申請應在4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3天,期滿應重新辦證。 3、由申請焊割作業者填寫動火申請單并由監護人簽字。提交項目部或場站防火負責人簽字。提交動火基層單位負有安全職能的部門簽字。最後由基層單位分管負責人批準。 4、 本表一式三聯:動火人、動火監護人及存查。 |
動火時間 |
月 日 時 分至 月 日 時 分 | ||||||
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
1、嚴格落實動火各項安全措施; 2、 焊工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正确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作業時必須遵守“十不燒”原則; 3、 操作前檢查焊割設備、工具是否完好,電源線有無破損,各類保護裝置是否齊全有效; 4、 清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品,按要求配備滅火器,有專人進行監護。 | |||||||
焊工姓名 |
監護人姓名 | |||||||
申請動火人簽名: 日期: |
項目部消防員: | |||||||
項目部負責人: | ||||||||
消防職能部門: |
分管負責人 |
專職防火監護員工作交底書
同志: 你的監護地點為: 。 你的監護職責是: 一、 負責該區域動火前的防火檢查,清除作業點周圍及焊割點下方(包括腳手上)的草紙、化纖袋、 麻袋、水泥袋紙等易燃物品。 二、查明焊工是否持二證(電焊工操作證、動火許可證)上崗,對無證上崗操作或未辦妥動火許可手續的,有權制止其作業。 三、須手持消防器材進行監護,發現火苗,立即撲滅,并采取措施防止複燃。 四、對監護範圍内設置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發現藥劑已用完成器材已損毀的要及時調換,保證滅火器材 的完好使用。 五、動火結束後,應對動火現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确認無火險隐患後方可離開。 其它注意事項: | |
交底單位: |
監護有效期(最長為七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交底人: |
監護人: |
備注:
安全動火作業管理,需要提前告知項目部,不存在先幹活後補證的情況,施工現場偶爾會出現這樣的亂像,“沒事主義”,問你這個也沒事,問你這個也沒事的;專管人員需加強管理檢查;完事做到心中有數,做好過程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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