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14001: 2015理解與實施(9.2内部審核)
9.1.2合規性評價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評價其合規義務履行狀況所需的過程。
組織應:
a)确定實施合規性評價的頻次;
b)評價合規性,需要時采取措施;
c)保持其合規狀況的知識和對其合規狀況的理解。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合規性評價結果的證據。
【理解要點】
1.組織應當建立評價合規義務履行程度的過程,通過對照按4.2和6.1.3條款确定的合規義務,對組織的績效進行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審。此過程可以幫助組織證實其履行合規義務的承諾、理解其合規狀态、減少違規的可能性并避免源于相關方的不利行動。
2.所有合規義務的履行情況都應當定期評估,然而每項合規義務的評價頻次和時機可以不同,這取決于:
--組織的法律要求;
--作為合規義務而被采納的其他要求的相關性;
--合規義務的變化情況;
--組織過去的與合規義務有關的績效,包括與不符合相關的潛在不利影響;
--某過程或活動的預期績效變化,例如:廢水處理廠的績效會因所接納的廢水量而變化。
3.合規性評價應當是叠代的過程,為确定組織是否在履行其合規義務,需要利用來自環境管理體系其他方面的輸出結果。合規性評價的方法包括收集信息和數據,例如通過:
--設備巡視或檢查;
--直接觀察或訪談;
--項目或工作評審;
--樣本分析或測試結果的評審,以及與限定性要求的對比;
--驗證抽樣或測試;
--對法規要求的文件化信息的評審(例如:危險廢物清單,行政監管要求提交的文件)。
4.内部審核(見9.2)可用來确定所建立和實施的合規性評價過程的有效性,但不能用來證明組織已經履行了合規義務。然而,組織可使用審核方法評價其合規義務的履行情況。
5.組織在環境管理體系的各過程中必須考慮其合規義務,例如:
--重要環境 因素(見6.1.2.5)以及需應對的風險和機遇的确定(見6.1.1);
--措施策劃(見6.1.4);
--環境目标的建立(見6.2.2);
--意識(見7.3)、外部信交流(見7.4.3)、運行策劃與控制(見8.1)、監視和測量(見9.1)等過程的開發。
這些過程的有效性和過程的結果也可以為合規義務的履行情況提供證據。
組織可以選用評審相關方提供的報告和信息(例如:現場監管檢查報告或客戶審核),或與相關方專門溝通其合規情況等方法。
6.當發現不滿足或潛在不滿足合規義務的要求時,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組織的不符合和糾正措施過程(見10.2)可被用于安排所需的糾正活動。适當時,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與有關相關方(見7.4)溝通或向其報告未滿足合規義務的情況。
如果某個不合規項已通過環境管理體系過程得到識别并糾正,則此不合規項未必要升級為管理體系的不符合。
27. 通過合規性評價,組織獲得了對其合規狀态的知識和理解。合規性評價的頻次應當足以使這些知識和理解保持為最新狀态。評價應當以能為管理評審及時提供輸人信息的方式實施,以便最高管理者能評市組織履行合規義務的情況,并保持組織對合規狀況的了解。
8. 組織應當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合規性評價的證據。其中可能包括:
--合規性評價結果的報告:
--内部 和外部審核報告:
--内部和外部的信息交流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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