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買過“中國黃金”或是“中國黃金珠寶”的首飾嗎?光看名字或許分不清楚,這兩個是否是同一家珠寶公司?
4月23日,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郫都某珠寶店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一案在成都市郫都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後,雙方均表示願意庭外和解,本案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院供圖
“中國黃金”與“中國黃金珠寶”
4月23日,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郫都某珠寶店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一案在郫都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黃金珠寶公司)在被告店鋪郫都區林國宇珠寶黃金店(以下簡稱郫都珠寶店)公證購買了部分黃金實物,認為被告店鋪招牌等、産品标簽等侵害原告商标,且混淆構成不正當競争。
庭審中,郫都法院對證據保全公證封存的物證進行拆封。拆開封存物證袋後,一個包裝袋含紅色首飾盒、一張銀行刷卡單、一張質保單。兩個首飾盒上與盒内均印制“中國黃金珠寶”文字及圖形,保證單上方印有“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文字及圖形。包裝袋及首飾盒均印有“中國黃金珠寶 CHINA GOLD JEWELLERY ”。
↑法院供圖
原告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系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的關聯公司,已經授權獲得排他性使用第5366859及第5366862号“中國黃金 China Gold及圖”商标。原告認為,“中國黃金”系列商标無論在珠寶首飾行業内,還是在公衆中均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在經營行為中使用或突出使用的含有“中國黃金珠寶”字樣的标識,與原告注冊商标構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其行為已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權。并且被告在産品、産品标簽、銷售票據等上使用“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
而被告郫都珠寶店本身是與另外一個在香港注冊的黃金集團公司“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簽署有加盟的授權協議,支付相應費用。他們認為自己沒有單獨使用“中國黃金”四個字的行為,使用的“中國黃金珠寶”具有通用含義,不屬于商标法的商标性使用。并且商标系結合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近似商标,也不構成侵權。而且郫都珠寶店營業時間短、規模小,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存在經濟或商譽損失,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沒有法律依據。
法官指定雙方一周的調解期限
“‘中國黃金’這4個字是沒有人可以有商标專用使用權的,因為‘中國’是國家名稱,不得作為商标注冊,這是一個禁止性條款。”被告代理人呂楊告訴記者,他們是香港注冊公司“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的加盟店,和“該公司簽署有授權協議,并且所有的商标都是在内地注冊。根據商标法第59條,即便中國黃金是注冊商标,但中國是我國國家名稱,“黃金、珠寶”是通用名詞,任何一個企業和個人正當使用都是合法的,“我們使用中國黃金珠寶來表述該品牌是産自于中國的黃金珠寶産品。”
庭審結束後,原告代理律師李鴻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中國黃金珠寶公司已在四川地區開設多家“中國黃金”店,為當地消費者所普遍知曉。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案件之外,“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與原告關聯公司“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行政、民事糾紛不斷,網上也有一些關于“中國黃金”維權的報道。
辦案法官建議經營者在以後的經營過程當中,一是對于市場的相關品牌情況進行了解,能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二是在取得授權的情況下,按照商标類型規範使用;三是在有授權的情況下要和給予授權的第三方約定好,如果因為第三方的要求被訴侵權,應由第三方來處理解決。
庭審後,雙方均表示願意庭外和解,法官指定雙方一周的調解期限,調解未果的,将對本案依法裁判。
紅星新聞記者 成序
編輯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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