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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生安全管理條例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5-11 23:14:19

學校學生安全管理條例?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學校學生安全管理條例?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學校學生安全管理條例(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1

學校學生安全管理條例

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6号)

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12月14日通過的《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22年1月1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月22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2年1月16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保障學生、教職工和學校的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預防和妥善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學校安全的教育、管理、應急處置與事故預防、處理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學校,是指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内學校安全工作,将學校安全作為平安廣州建設的重要内容,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完善學校安全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開展學校安全工作督導,督促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學校安全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開展學校安全工作。

第四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所屬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學校周邊地區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校園安全保衛工作,依法及時處置學校突發事件和違法犯罪案件。

發展改革、民政、财政、司法行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态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等相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本市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籌備、聯絡和協調工作,成員單位包括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态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等部門。

聯席會議負責協調解決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學校安全問題,促進部門間協作配合,組織聯合專項執法行動,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維護學校安全。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支持本市學校安全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産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團體、組織應當協助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以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學校安全工作,為學校提供安全設施設備、急救器材,開展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等活動。

第七條 學校應當依法履行學校安全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學校安全管理活動,對學生和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障學生安全。

學校教職工應當遵守學校安全管理規範和工作紀律,促進學生身心健康,保障學生課間以及其他非教學時間的正常活動。

第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實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為。

學生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辦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将學校安全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财政預算。

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管理經費。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的财務會計報告中注明學校安全管理經費使用情況,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

學校安全管理經費包括校舍安全維護改造、安全設施設備配置和管理、安全視頻監控平台建設和聯網、保安員聘用和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訓、心理健康教師和衛生保健人員的聘用、校園責任險的購買等費用。

第二章 學校設施安全管理

第十條 學校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标準以及用途要求的設施、設備,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隐患的,應當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設置警示标志,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發現重大安全隐患的,應當采取措施,并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予以解決。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将學校建築物納入房屋使用安全普查範圍,與學校主管部門實現房屋安全信息共享;經普查發現疑似危房的,應當向學校及其主管部門發出房屋使用安全鑒定通知。

學校應當在走廊、樓梯口等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應急照明裝置等防護設施;在容易發生擁擠的通道和時段,安排專人引導學生有序通過。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門衛值班室。門衛值班室應當安裝視頻監控、報警裝置、來訪人員登記系統,配齊安防器械,滿足安全防控要求。

學校應當制定并實行門衛制度,安排保安員二十四小時值守。上放學期間,安排至少兩名保安員在學校門口執勤。保安員可以要求出入學校的人員出示身份證件,對外來人員和物品進行出入校登記。

禁止未經同意的人員進入校園。禁止攜帶非教學、科研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以及動物進入校園。

第十三條 未經學校同意,機動車、電動自行車不得進入校園。

允許機動車、電動自行車進入校園的學校,應當合理确定準許機動車、電動自行車行駛的時間、限速、路線和停車、裝卸貨區域等,并設置明顯标志和減速帶,保障校園内交通安全。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學校的規定限時限速限道行駛,并在指定區域停放。機動車啟動前,司機應當下車做好車輛周邊的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在教學區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學生宿舍樓主要出入口、門衛值班室、校門口、危險化學品儲存室、實驗室、室内外體育場館等重點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安排專人監看,保障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和使用視頻監控圖像信息。

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将學校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分别接入視頻監控平台、報警平台。

學校應當安裝與110接警平台聯網的一鍵式報警裝置,并保證該裝置處于正常使用狀态。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教學所用的輻射材料、化學藥品、生物制劑、器具和有毒有害廢棄物建立專項管理制度。

學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管理:

(一)分類存放、專人管理、定期清點,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領取、雙人使用制度;

(二)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台賬,記載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等信息,并明确相關責任人;

(三)在實驗場所、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張貼包括危險有害因素、後果、預防、應急措施和報告電話等内容的告示,配置必要的應急設備;

(四)對在實驗過程中産生的有毒有害物質以及沾染、殘留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或者包裝物,統一收集、分類儲存。

學校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公司定期對學校的危險化學品統一收集、運輸、處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轄區内的學校依法統一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公司從事前款規定的活動。

第十六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安全維護,每學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校車應當統一安裝實時監控車輛機械性能、電氣性能、行駛路線、行駛速度以及車載人員等的裝置,并與全市統一的校車動态信息監管平台互聯互通,實現車況、偏航實時預警。監控記錄保存時限不少于三十日;涉及安全事故的,監控記錄保存時限不少于三年。

學校應當将校車駕駛人、随車照管人員的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以及校車的發車和到達各接送站點的運行信息告知學生監護人。

校車應當按照許可的路線、停靠站點等事項運營,确需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标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禁止借用、冒用、盜用和僞造、變造校車标牌。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微型消防站,定期對安全疏散設施、消防設施和器材檢查維護保養,确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暢通;制定用火用電安全制度、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使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消防部門應當協同學校主管部門督促學校履行保障消防安全的義務,協助學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

第三章 學校活動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主管部門、學校在招錄教職工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招錄對象是否具有國家規定的不得錄用的情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供上述查詢服務。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學校在職教職工具有國家規定的不得錄用的情形,應當及時告知學校。經告知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發現在職教職工具有上述情形的,學校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并及時解聘。

第十九條 學校主管部門、學校發現拟聘人員或者在職教職工具有國家規定的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情形,應當對有關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崗位要求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安排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并将相關結論作為是否聘用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解聘的依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保安服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或者自行招聘具有資質的保安員,明确保安員的工作職責,定期組織開展崗位安全教育培訓、安全保衛以及應對緊急事件和處理突發事件專業訓練。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标準和校園安全防控需求為學校提供保安服務,強化日常管理和動态檢查,定期對從事學校安保服務的保安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崗位技能培訓,與派駐學校建立聯絡制度,根據學校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調換學校保安員。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合理确定校門開放、關閉時間,并向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到校或者推遲離校的,學生監護人應當提前通知學校,學校應當允許學生入校或者留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寒暑假期間以及學校根據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其他假期;

(二)學校主管部門作出禁止學生入校或者留校的衛生防疫、安全防範等安排;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幼兒和一、二年級小學生出入校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與學校交接;三年級及以上小學生、中學生在非放學時間出校園,應當持學校簽署的放行條;學生未按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擅自離校的,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第二十二條 開展課後托管或者假期集中托管的學校應當指派專人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參與托管的學生、教職工應當遵從校方管理,切實保障安全。

學校引入校外機構進入校園提供托管、培訓等服務的,應當與校外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責任,并對校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責任進行監督。

校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學校的安全管理規定,按照有關規範和标準開展服務,預防并制止有關人員實施危害學生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市氣象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災害性天氣上放學指引,作出停課或者延遲上放學時間安排,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

氣象災害預警信号在上學或者放學途中生效的,校車駕駛人和随車照管人員應當就近尋找安全場所暫避,保護校車上的學生,并向學校報告相關情況。

氣象災害預警信号生效後,學校應當允許到校的學生進入學校,不得強制學生離開學校,并提供必要的避險場所。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根據自身規模建立衛生室或者保健室,自行配置或者以購買服務方式配置有資質的衛生保健人員,配備常用藥品,為師生提供基本衛生、醫療、保健服務。

禁止未成年學生私自攜帶藥品進入學校,确因身體原因需要在校内使用自帶藥品的,監護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學校。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教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并建立學生、教職工健康檔案。未成年學生的健康檔案應當經其監護人确認。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加強傳染病、常見病預防控制管理。

學校應當結合學生的年齡特點,開展公共衛生知識宣講,推廣普及疾病預防知識,加強對學生日常衛生習慣的養成教育。

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衛生防疫和保健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監督學校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器材,并保證其處于适用狀态。

學校應當委托專業機構對學校醫務人員、衛生保健人員、教師進行心肺複蘇、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等急救技能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他員工和學生進行上述培訓。

學校舉辦運動會等聚集性活動時,應當配備醫務人員或者具有急救技能證書的教職工,以及必要的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 學校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學校食品安全常态化監管機制,定期對學校食堂、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檢查。

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營養健康管理制度。

學校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落實學校食品安全校長、園長第一責任人制,建立健全并落實有關食品安全、廚具管理等制度,規範從業人員操作指引,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集中用餐的學校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時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信息,執行物資采購的索證、查驗、留樣、登記等制度,保證師生飲食安全。

第二十八條 有住校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值班、巡查責任,并根據學生的不同性别特點分别設置專職宿舍管理員,加強對宿舍的安全管理。宿舍管理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隐私。

校園内有教職工宿舍的,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在教職工宿舍居住的人員應當遵守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學生心理危機預防、預警、幹預工作機制,組建心理健康專家庫,指導學校心理健康建設。

學校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學生的心理特點,通過設置課程、開辦講座、安排活動、個别或者團體輔導等方式,為學生提供系統性心理健康教育、咨詢或者輔導,幫助學生樹立正确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

學校應當如實填報學生心理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要求設置心理輔導室,配備相應的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

學校可以與專業心理健康機構合作,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健康篩查和早期幹預機制,預防和解決學生心理、行為異常問題。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制度,并成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德育主任、安全主任、教職工代表、家長委員會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的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學生欺淩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置。中學階段教育的學校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有學生代表。

學校應當鼓勵受害者、目擊者、知情者舉報學生欺淩線索,并采取措施保護相關學生的隐私以及在校人身安全。

學生欺淩受害者需要心理疏導的,學校應當提供心理咨詢或者輔導。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防詐騙宣傳和教育,提高學生防詐騙意識和反詐騙技能。

學生應當妥善保管個人證件和财物,不得出售、出租、出借其身份證、學生證、銀行賬号、電話卡等。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妥善保管日常教學和管理中獲得的教職工、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個人信息,不得洩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的,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如實告知學校;學校教職工發現學生有生理或者心理異常情況的,應當給予關注和照顧,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主管部門、學校、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具有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告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學生需要心理疏導的,學校應當提供心理咨詢或者輔導。

學校主管部門、學校、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前款規定實施的強制報告行為,受法律法規保護。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幹擾或者阻礙學校主管部門、學校、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強制報告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應當制定安全預案,配備救護醫療用品,安排相應人員進行全程陪護和管理。

學校組織大型集體外出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學校主管部門,并在活動之日起三日前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适當措施維護學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安排學生實習的,應當建立健全實習管理制度和安全評估機制。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當簽訂實習協議,明确學校、實習單位對學生安全保障的責任和義務;屬于未成年學生的,應當取得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

第三十七條 鼓勵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中小學校利用财政資金、學校自有資金、社會慈善資源,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建立學校社會工作站、設立社會工作崗位,引入社會工作者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學校開展安全教育、預防欺淩、行為矯正、心理健康教育、資源幫扶等服務。

第四章 學校周邊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以及煙、電子煙、酒、銷售網點和流動攤檔。

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民政、體育、煙草專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學校周邊違法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禁止安排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周邊違法經營活動的巡查。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和道路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學校附近設立學校标志,并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禁停、限速等交通警示标志,根據需要設置監控設備、交通信号燈、人行橫道、減速帶、行人過街設施等。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健全日常巡邏防控制度,完善學校周邊護學崗建設,實行高峰勤務機制,提高快速反應能力,維護上放學期間學校周邊的交通、治安秩序。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将學校及其周邊治安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将城市學校納入網格化巡邏巡查,每學期對轄區内學校安保工作進行全面督導檢查,在區域較大或者周邊治安複雜的學校,設立校園警務室或者治安崗亭,及時處理學校及其周邊發生的治安問題。

第四十二條 學校發現其周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學校安全情形的,應當即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師生安全,并向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廣電旅遊等有關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處理情況通報學校。

學校相鄰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對建築物及附屬設施進行安全隐患排查。發現安全隐患的,應當及時修繕處理。

第五章 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三條 學校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統籌制定學校安全教育規劃和實施計劃,指導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

(二)組織開展學校安全教育課題研究;

(三)開發與學生年齡、學段相适應的基本安全知識、避險逃生能力和自救互救技能等學校安全教育課程;

(四)制訂學校安全教育評價标準,并将其列為學校督導評估和校長、園長評價指标之一;

(五)将學校安全教育列入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并分層次組織培訓。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安全意識的建立,基本安全知識技能的掌握和安全行為的形成,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将防範詐騙、溺水、欺淩、暴力、毒品、酗酒、性侵害、網絡沉迷,以及交通安全、校車安全、消防安全、防震減災、危險化學品安全、食品和藥品安全、網絡安全、衛生防疫、心理健康等納入校本培訓和教育教學計劃,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

(二)保障安全教育時間,并将教師開展安全教育的情況作為教師考核的依據;

(三)在開學後、放假前以及開展大型集體活動前,集中開展特定内容的安全教育;

(四)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應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練,教育學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應急避險技能;

(五)利用綜合實踐基地、體驗館等資源,組織學生開展安全實訓體驗活動。

第四十五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綜合實踐基地的建設和管理,供學校開展學校安全教育實踐活動。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設相應的綜合實踐基地。

學校可以建設學校安全教育體驗教室,利用信息化設施設備開展體驗式教學。

鼓勵政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高校的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以及博物館、體驗館等社會公共資源免費向學校開放。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開展參觀、宣傳教育和實訓體驗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開展安全主題的家校安全共育活動,通過适當方式對學生監護人進行安全教育。學生監護人應當支持、配合學校開展學校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學生監護人應當向學校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教育學生改正不良行為,配合學校依法進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學生監護人可以監督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發現學校有安全隐患的,有權向學校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突發事件應急與處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學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指導轄區内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八條 發生突發事件,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保護事發現場,保全相關證據;

(二)造成人身傷害的,及時采取送醫等措施救治傷員,減少人員傷亡,并通知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告知事件進展情況,指引當事人及其近親屬依法維權;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和處理工作。

除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學校應當在事發後十五分鐘内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電話報告,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書面報告,不得隐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

第四十九條 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協商、調解、訴訟等途徑解決。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成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調解組織可以聘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治副校長、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或者能力的人員參與調解。

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調解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二)在調解過程中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解決糾紛;

(三)開展校園普法活動;

(四)向學校提供校園安全事故糾紛風險隐患信息以及防範建議。

第五十條 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處理糾紛,不得圍堵校門、威脅或者毆打教師、散播虛假信息等,不得擾亂教學秩序和公共秩序。

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風險分擔機制,完善校方責任保險及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制度。學校參加校方責任保險的,所需經費納入年度經費預算,由政府或者民辦學校舉辦者予以保障,并以學校為單位支付。

鼓勵社會組織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

提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自願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法律顧問制度,通過納入村(社區)律師服務範圍、區聘校用、單獨聘任等方式聘請律師,防範辦學風險,保障學校、師生合法權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學校安全工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職責的,由學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約談學校主要負責人,對學校予以通報批評,并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民辦學校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舉辦者未保障學校安全管理經費的,由學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對危險化學品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二、五款規定,未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未為校車安裝實時監控裝置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标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未依法按照許可的路線、停靠站點等事項運營校車且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變更許可事項的,由許可機關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學校主管部門、學校、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強制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個人幹擾或者阻礙學校主管部門、學校、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強制報告職責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單位主管人員幹擾或者阻礙報告的,從重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應當參照本條例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外屬于本市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學校,其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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