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 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思法
10 歲女孩小雲在遊泳館受了傷,其家長便與遊泳館、遊泳館運營方對簿公堂。近日,思明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去年 8 月,10 歲女孩小雲與母親一同前往湖裡區某遊泳館遊泳。在泳池跳水時,小雲的臉被劃出了一道長約 5 厘米的開放性外傷,大量出血并伴有頭暈惡心症狀。事發後,小雲自行爬出泳池求助。
在之後近半年的時間裡,小雲多次進行了清創、縫合、平複疤痕等治療,花費 4 萬餘元。小雲母親稱,小雲因臉上長期貼藥引來路人異樣的目光和小夥伴的嘲笑,且傷愈後臉上不可避免地留下疤痕。在小雲母親看來,運營方沒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遊泳池現場無任何禁止跳水标識,亦沒有工作人員在場巡視并制止女兒跳水,孩子受傷後也沒有救生人員救助;運營方更是對小雲傷情不聞不問,并拒絕支付任何費用。小雲母親認為,遊泳館運營方應賠償小雲醫療費用 4 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12 萬元,遊泳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遊泳館運營方辯稱,該泳池是遊泳館與運營方合作運營。遊泳館已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而一個泳池隻能辦理一個經營許可,所以運營方無法重複取得許可。運營方提出,他們經營期間,均會告誡來往的小孩禁止跳水、嬉戲玩耍,在牆面也張貼了明顯标志,并有配備安全員。另外,小雲受傷是因為她在泳池嬉戲玩耍,其母親作為監護人,在她多次跳水時并沒有制止這種危險行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小雲是在遊泳館跳水受傷,其間遊泳館并無工作人員勸阻制止小雲。且根據思明區文旅局檢查結果,遊泳館存在救生人員不足、池面無明顯水深标志等問題,均與小雲受傷具有直接關聯性。因此,遊泳館運營方應對于小雲的損害後果承擔一定責任。遊泳館授權不具有經營資質的運營方進行經營,亦不符合相關規定,兩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小雲母親作為法定監護人,當時應及時制止小雲的危險行為,故小雲母親對此損害後果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思明區法院一審判定,運營方承擔 70% 的責任,小雲一方承擔 30% 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思明區法院判令運營方應賠償小雲醫療費 2.98 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 元,遊泳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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