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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标使用證據可以僞造

品牌 更新时间:2024-09-06 10:59:19

美國商标使用證據可以僞造(丹麥珠寶第一品牌狀告侵權)1

美國商标使用證據可以僞造(丹麥珠寶第一品牌狀告侵權)2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古希臘語中,潘是所有的意思,多拉則是禮物。“潘多拉”即為“擁有一切天賦的女人”。美好的寓意帶給了商家命名品牌時的靈感,更受到消費者的喜愛。但如今,“潘多拉”三個字似乎正在成為宙斯口中不要打開的盒子,裝滿了煩惱。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nbdnews)獨家獲悉,丹麥珠寶制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标權為由,起訴中國“潘多拉”商标持有者,目前案件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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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記者查詢發現,深圳市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台顯示,原告為潘多拉公司(PANDORA A/S)(以下簡稱“丹麥潘多拉”),被告為深圳市潘多拉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潘多拉”),立案時間為2018年9月19日。

但實際上,深圳潘多拉獲得“潘多拉”商标的時間比丹麥潘多拉更早。

曾兩次尋求商标購買權

一條銀圈将各種珠子串起來,組成屬于你的獨一無二的DIY珠寶飾品,這種符合個性化需求的産品,近幾年成功引領了珠寶行業的消費風向。

正是依靠這類主打産品,位于丹麥哥本哈根的珠寶品牌丹麥潘多拉,在37年間從一家夫妻店變成年銷售數十億美元的國際珠寶品牌。自2015年進入中國市場以來,丹麥潘多拉又順勢成為中國珠寶界的寵兒。鮮為人知的是,早在2007年,丹麥潘多拉就開始為進入中國市場做準備,但商标卻成為最大的麻煩。因為深圳潘多拉公司在2002年就開始使用該商标,并于2004年4月7日申請注冊了“潘多拉”商标,最後于2007年1月14日得到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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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務部相關負責人向每日經濟新聞(nbdnews)透露,2007年至2008年期間,丹麥潘多拉公司曾兩次找到他們,希望購買深圳潘多拉公司自身享有的、取得許可的第35類“潘多拉”注冊商标專用權。

第一次,他們委托律師通過網上查詢到了創始人注冊公司的住址,找到門要求花5萬元購買,被否了。第二次,他們的律師找到公司,出價也從過去的5萬,漲到20萬,50萬,但我們依然沒有賣。

上述法務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當時并不清楚丹麥這家公司是做什麼的,有什麼知名度,因為自己公司的生意做得很好,根本沒有想過要賣商标。

通過溝通無法獲得商标,丹麥潘多拉決定動用法律手段。上述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務部相關負責人透露,

在2012年8月及2014年2月,他們(丹麥潘多拉)多次委托知識産權代理機構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我們的第35類‘潘多拉’商标,但商标局均認為我們提供的使用證據有效,多次對他們的申請予以駁回。

起訴中國公司侵權

然而,事情的轉機出現在2015年,也就是丹麥潘多拉進入中國市場這一年。

根據上述法務部相關負責人回憶,

2015年,丹麥公司在香港起訴我們在香港注冊的第三類潘多拉中文的商标,主要包括化妝品品類使用權。當時我們沒有應訴,那時候我們才注意到,原來丹麥這家公司在珠寶行業還挺有名氣的。

那麼,深圳潘多拉公司到底是做什麼的?為何早于丹麥公司注冊,還會遇到商标侵權案?

每日經濟新聞(nbdnews)在天眼查軟件中查詢到,深圳市潘多拉進出口有限公司注冊時間為2005年9月,經營範圍包括化妝品及化妝用具的銷售、珠寶首飾的購銷及國内貿易,批發零售眼鏡及配件。或許是同樣涉及珠寶品類的銷售,讓丹麥潘多拉公司找到了侵權的切入口。

為此,深圳潘多拉法務部相關負責人說,潘多拉是一家新生代創意集合店,也就是多品類、多品牌的集合門店。門店所有展示的時尚産品除珠寶飾品外,還包括化妝品、眼鏡等,也非僅有珠寶飾品一類,且門店所有珠寶産品均顯示“Tathata”商品商标,從未使用原告請求保護的商标,此點從我們的産品及外包裝均可得到印證,與丹麥公司完全不同。

每日經濟新聞(nbdnews)走訪丹麥潘多拉線下門店時發現,在每一個産品标簽下方都有字号較小的“潘多拉”中文字樣露出。而記者在中國商标網上查詢到,地址顯示丹麥哥本哈根的申請人,在2004年12月31日,申請注冊了“潘多拉”中文的商标,國際分類第14類,該商标品類包括銀飾品、手镯(珠寶)、手表等。該商标在2008年3月21日成功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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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們了解,丹麥公司擁有英文和中文的潘多拉商标。”深圳潘多拉法務部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但丹麥公司隻有第14類商品,也就是珠寶飾品類,而他們其實想要從我們這獲得的是第35類的潘多拉中文商标權,我們目前的有效期至2027年。

關鍵的第35類商标

第35類商标是什麼?

深圳市商标協會會長黃衛家表示,按照國際分類共45類商标,分為商品類和服務類,14類是商品類商标,而35類商标屬于服務類商标,它包含了商業廣告傳播、進出口代理、推銷(替他人)等。

而據了解,第35類商标也被稱為“萬能商标”,做零售、批發等商品銷售的企業更是不能忽略第35類商标的注冊。

舉例說來,假如甲公司是生産制造A品牌的服飾廠家,且該品牌越來越有名氣,但是沒注冊第35類商标,而乙公司在第35類上注冊了與A品牌同名的商标,專用權為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替他人推銷等,乙公司雖經營多家A品牌名稱的服飾連鎖店,但店内并未銷售任何甲公司生産的服飾,隻要乙不賣A品牌的服飾,就屬于正當使用其商标。

“但是,商品和服務會混淆,其存在特殊情況,有些商品會混到服務上。”黃衛家舉例表示,“奔馳公司很有名,但是為奔馳汽車提供維修服務的公司,如果未經奔馳公司統一,使用該品牌也屬于侵犯商标行為。也就是說,面對一些知名度很大的品牌,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但是,黃衛家也指出,除了知名度的因素外,權利基礎先後也是很重要的參考因素。要看權利時間的前後順序,也就是說,注冊權和使用權在先也是法律判定的标準,權利不分大小。

在行業人士看來,丹麥潘多拉想搶奪中國“潘多拉”的路徑清晰,但是中國潘多拉注冊在先,使用在先,丹麥潘多拉在中國市場是後來者,其不能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壓制中國本土品牌的發展,中國品牌沒有理由讓步外國品牌。

記者獲悉,雙方的訴訟案将于北京時間2018年12月27日在深圳福田區法院開庭,每日經濟新聞(nbdnews)将持續關注此事。

記者 | 張斯編輯 | 王麗娜 王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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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經濟新聞 nbdnews 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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