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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02 08:26:43

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第一條 為實現小汽車數量有序增長,緩解交通擁堵,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車牌指标調控管理暫行規定)1

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

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實現小汽車數量有序增長,緩解交通擁堵,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内小汽車實行增量調控和指标管理。

    單位或者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内辦理小汽車注冊登記、轉移登記,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取得小汽車指标。

    第三條 小汽車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通過搖号、競價方式配置或按規定直接申請取得,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按規定申領取得。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小汽車增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

    市小汽車指标調控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受理指标申請、歸集資格審核結果、組織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證明文件等工作。

    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增量指标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内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标為8萬個,額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标和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标無額度限制。

    增量指标配置分類、額度、比例、方式的确定與調整,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人居環境、公安交警等部門,根據道路承載能力、大氣環境保護需要等情況制訂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六條 單位或個人申請取得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的條件、情形,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小汽車後,應當憑指标證明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繳納車輛購置稅,持購置稅完稅證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單位或個人辦理轉移、變更等登記業務的,應當提交指标證明文件和有關材料。

    第八條 深圳市小汽車車牌指标不得轉讓,有效期為6個月。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條 2014年12月29日印發的《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告》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2日印發的《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暫行規定》(深府〔2015〕9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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