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孫某是某養殖行業上市公司繁殖經理,在公司有5年工齡,2021年5月,上級領導面談說,公司經營困難,繁殖部門将要與獸醫技術部門合并,讓孫某辦理離職手續。孫某本以為公司裁員會有賠償,可是2個月後孫某并沒有收到賠償,孫某咨詢律師,律師了解當時的行業情況,基本上所有養殖行業面臨虧損,說企業經營困難,裁員是可以不用賠償的。孫某想了想,5月份行情雖然一直下滑,但還是盈利,應當給自己賠償!于是決定上訴,要求公司賠償。
問?這種情況下,孫某能要回賠償嗎?
法律解析:
本案中,雖然後來企業确實嚴重虧損,公司負債很多,但在5月的經營中,公司正常經營,直到7月才出現輕微虧損,但也是在正常經營波動範圍内,實屬正常經營。但在正常經營期間,以公司經營困難為由裁員,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應該做出賠償。
法律鍊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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