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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100條問答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09 06:16:09

汽車産業是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性産業。今年7月,經國務院同意,商務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6部門發布了《關于搞活汽車流通 擴大汽車消費的若幹措施》,各地也相繼出台了具體的惠民舉措。在鼓勵和促進汽車消費的大背景下,不少中小微企業及消費者選擇通過貸款的方式購買車輛。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嘉定法院)商事庭法官圍繞貸款買車時選擇融資租賃方式、支付購車息費、簽訂貸款合同時的注意事項以及逾期還款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等,梳理了相關法律風險點,給予溫馨提示。

法律小常識100條問答(這些法律小知識你應當知道)1

張曉莉

上海嘉定法院

商事審判庭 二級法官

法律小常識100條問答(這些法律小知識你應當知道)2

貢 政

上海嘉定法院

商事審判庭 三級法官

融資租賃≠抵押貸款

案情

簡介

陳某為買車,與A融資租賃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陳某向A公司融資租賃汽車一輛,融資總額12萬元,陳某分3年向A公司支付租金,租金付清後,陳某可直接取得車輛的所有權。并約定車輛登記在陳某名下,陳某為A公司辦理車輛的抵押登記。同日,A公司按陳某指示将12萬元直接付給了4S店。陳某向A公司出具車輛交接單後,即自行從4S店提車使用。嗣後,陳某逾期不付租金。A公司自行取回了車輛,并起訴要求确認車輛所有權。陳某不服,明明車輛産權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是自己,車輛也一直是自己在使用,A公司憑啥取回車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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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在購買車輛時選擇了融資租賃這一金融方案。實踐中,部分車輛融資租賃采用以下業務模式:承租人(消費者)将其自銷售商處購得的車輛出售給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再将車輛從出租人處租回,每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待租金支付完畢後承租人取得車輛所有權。

法律小常識100條問答(這些法律小知識你應當知道)4

一般而言,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得的車輛,車輛登記信息記載的所有權人為消費者,融資租賃公司為登記的抵押權人,故僅從車輛登記信息來看,易使消費者産生其所辦理的系抵押貸款業務的誤解。事實上二者在法律性質上存在本質區别,相應地,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大相徑庭。例如,當消費者發生逾期還款情形時,融資租賃公司有權基于合同約定取回并處分車輛;而普通的抵押借款出借人隻得向借款人主張還款,在還款不能時方能行使抵押權。

因此,消費者選擇融資方案時,需要對相關法律術語的概念、合同文本的具體内容等有較為深入的認識和理解,避免因認識偏差産生不必要的麻煩。

這費那費,利息知多少

張某在上海打拼多年終于攢下一筆積蓄,來到4S店買車。然而,貸款買車還是全款買車卻讓他傷透腦筋。明明自己的積蓄夠全款買下一輛新車,但是4S店銷售員卻極力推薦他貸款買車,還推出了優惠的購車方案,張某心動簽下了《貸款購車協議》,約定車輛總價20萬元,貸款金額12萬元,貸款期限1年,利息7200元,還款方式為等本等息,每個月還款10600元。那麼,貸款買車所謂的優惠真的名副其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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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日息萬二”“月供10600元,新能源車帶回家”,商家往往打出此類吸引眼球的标語,那麼這樣的息費标準到底是什麼含義?一些汽車經銷商為了刺激銷量,還推出了“零利率”“零月供”“免息”“貼息”等促銷政策,但同時收取手續費、保險押金等。消費者在面對眼花缭亂的息費時,該如何避免優惠“陷阱”呢?要弄清息費的算法,首先要記住以下這三條:

1. 本金以外的支出均為融資成本;

2. 利息、綜合費、手續費,無論什麼名義,按月支付的均為息費;

3. 用統一的标準進行息費比較。

就拿案例中的貸款金額舉例,同樣的借款額、借期、息費,在不同還款方式下,實際費率則大不相同。

情形1:“先息後本”還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費600元,到期日歸還本金12萬元。

情形2:“等本等息”還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費600元,每月固定歸還本金1萬元。

情形3:預扣1萬元服務費,“等本等息”還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費600元,每月固定歸還本金1萬元。

以實際占用本金為基數,測算3種情形下的實際費率:

情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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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2

情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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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種情形中,雖然消費者最終支出的息費金額與第1種情形一緻,但由于每月均歸還部分本金,故消費者實際占用的本金金額逐月減少,而每月息費若保持不變,則每月的實際費率逐月增加,由此綜合年利率較第1種情形高出近一倍。

第3種情形中,由于消費者收到的本金中預扣了1萬元服務費,故實際占用的本金金額少于第2種情形,同樣息費對應的每月實際費率相應增加。

消費者往往希望通過貨比三家尋找更為優惠的融資方案,此時不妨參照上面的計算方式,将各種方案換算為同一種計算方式後再行進行比較。

不要輕信口頭允諾

林某為買車,通過B公司業務員張某介紹,與B公司訂立了《車貸借款合同》,約定林某向B公司借款10萬元,并以自有車輛抵押給B公司,借款期限36個月,月綜合費率0.7%。業務員張某還口頭表示,因為B公司賬戶不能正常扣劃款,林某需每月将應付款支付到公司的另一業務員徐某某的個人賬戶内。林某支付了第一期綜合費後,B公司向林某出借了10萬元。林某歸還了24期款項後出現逾期。B公司将林某訴至法院。訴訟中,B公司主張的欠款金額和林某實際履行的金額出現争議,B公司否認實際收款人徐某某的業務員身份,亦否認授權徐某某代B公司收款,《車貸借款合同》對收款人并未作明确的約定,林某承擔了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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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審判實踐中發現,一些公司或業務人員在宣傳産品時口頭承諾了各種所謂的優惠政策,或口頭要求部分款項支付到業務人員個人賬戶,但相關内容實際均未落實為合同條款。訴訟中,消費者往往以雙方曾作出口頭約定為由進行主張,但若缺乏确鑿證據,法院通常難以采信。

此外,部分消費者系通過借款平台與出借人訂立合同,直接對接消費者的業務人員并非借款合同相對方的工作人員,有些消費者聽信業務人員的要求,直接将還款支付到業務人員個人賬戶,此時亦容易引發糾紛。

而一旦面臨訴訟,消費者訴訟能力相較于公司主體往往較弱,相關證據的調取費時費力,且在多層嵌套的法律關系下,相關事實的認定本身即存在難度。因此,消費者簽訂和履行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盡量選擇正規的金融機構;

2. 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後再行簽約;

3. 口頭約定需落實到紙面;

4. 向對方公司或合同載明的收款賬戶進行付款;

5. 留存付款記錄。

逾期還款,後果很嚴重

趙某為貸款買車,通過C金融産品服務網站簽訂了《金融服務合同》,約定借款20萬元,執行年利率為10%,借款期限為12個月,還款方式為等額本金還款。若任意一期款發生逾期的,則C公司有權提前宣布貸款全部到期,并且加收逾期罰息,利率為在上述貸款執行日利率水平上加計30%,計算公式為逾期罰息=(逾期貸款本金 未還利息)*日罰息利率*逾期天數。如借款人未按期足額支付本息構成違約的,C公司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因追索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而産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等。C公司發放借款後,趙某在還款過程中出現逾期。C公司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令趙某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罰息、律師費、訴訟費等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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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通常會對逾期還款違約責任作出約定,罰息計算方式或為在期内利率基礎上上浮30%-50%,或為按一定标準每日計收。若逾期期數達到合同約定情形,出借人、出租人還有權宣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或租金加速到期。如果出借人通過訴訟方式維權,消費者可能還将為此支付訴訟費,并賠償借款人為訴訟維權産生的律師費等合理開支。除了需額外支付高額費用外,消費者還可能會在個人征信系統上留下不良記錄,影響此後辦理房貸、車貸、信用卡等金融業務。因此,一旦選擇貸款方式購車,消費者務必要做到誠信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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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金融審判庭

文字:張曉莉、貢政

責任編輯丨邱悅、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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