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合同不嚴格,合同存在漏洞,雙方容易發生合同糾紛,合同糾紛中經常發生處理合同糾紛。為此,徐寶同律師團隊根據處理承攬合同糾紛的經驗,并從法院審理的角度提出了實務建議,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能有一些幫助。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也有管轄權限制,那麼法律是如何規定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除外。根據上述兩項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糾紛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如約定的安裝地)或實際履行地(加工地)的法院管轄。一般原告的規定也可以适用于無協議的被告。
承攬合同糾紛如何避免?
1. 質量條款必須明确具體。
加工承包業務不避免質量約定不明确或口頭約定質量。一旦發生争議,将會有無窮無盡的麻煩。質量條款應明确和謹慎。例如,對于成品的厚度,應商定以成品的哪個(部分)點為準,是測量某一點還是幾個點;取平均值或上下限;厚度的标準誤差率是多少;質量驗收期和二次産品處理(拒收或降低加工成本)等。合同中應明确規定,不得遺漏任何細節。
如果質量以樣品為準,除雙方密封樣品外,還應有書面材料描述樣品質量。避免因對樣品内部質量的異議而導緻樣品丢失或自然損壞或糾紛。
2. 提供原材料和風險負擔。
原材料可由指定方或承包方提供。無論哪一方提供,都應就原材料的質量要求達成一緻。特别是當指定方提供原材料時,承包方應更加注意原材料的質量驗收,經驗合格後方可入庫。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承包商因保管不善而損壞指定方提供的原材料和成果,承包商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承包商應提高保管材料的風險意識。
3. 關于留置權的變通。
合同可以産生合法的留置權。因此,作為訂立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特别注意由于資金周轉不佳而導緻承包商行使留置權而造成的連鎖風險。因此,建議承包人在資金周轉困難期間,除合同約定的延長付款期限外,還可以另行約定承包人不得行使留置權,對加工後的成品或者自身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權。由于《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承包人不行使留置權時,應當遵守約定。
4. 交貨方式。
加工後的成品一般有兩種交付方式:一種是由承包商的承包商在倉庫中提貨,另一種是由承包商将貨物交付到雙方指定的地點。在貨物的損壞和損失風險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因此,雙方應謹慎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
5. 承包簽訂時,承包人應合理預見承包人應當依法随時解除合同。在此基礎上,合理安排人力和設備的組織和加工。
6. 訂購方應仔細審查提供給承包商的圖紙或技術方案。但是,當承包商對圖紙和技術方案提出異議時,應及時核實情況,組織論證,完善方案。我們決不能拖延和推诿,這将承擔承包商造成的相關損失,如設備租賃和生産線閑置。
徐寶同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國際律師協會(IBA)理事,亞洲代替性糾紛解決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仲裁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及仲裁争端解決,十餘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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