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屆時,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這代表着在車輛購置稅方面,我國已經正式立法。法案規定,我國的車輛購置稅稅率為10%。
購置稅政策變在哪裡?
相比現在的《暫行條例》來說,2019年施行的《車輛購置稅法》更加正式,在法律層面規定了車輛購置稅的稅率。如此一來,曾經對國内市場銷量提升助力很大的"購置稅減半/減少"政策,再出現的可能就近乎沒有了。
自2001年1月1日《暫行條例》實施以來,18年的時間中,我國曾推出多次購置稅減半政策,并都在一定程度上帶起了車市的整體銷量。
比如2009年我國首次推出1.6L及以下排量車型購置稅減半政策,車市的提振效果明顯,當年狹義乘用車銷量增速大幅增長47.2%,次年購置稅為7.5%時,增速為34.4%。而第二次購置稅減半政策自2015年實施後,2016年狹義乘用車增速達到17.6%,2017年為2.7%。直至2018年1月才逐步變回10%。
除此之外,車輛購置稅還在計稅價格部分有所改變。目前的車輛計稅價格為最低計稅價格,也就是一段時間内廠商給予經銷商出廠價格的平均值。而新規定則表明,消費者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這一舉措可以在終端進行大幅度優惠時,也就是終端價格遠低于出廠價格時,消費者可以按照到手車的"低價"來進行繳稅,屬于利好影響。同時,對鑽漏洞偷稅漏稅的,相關部門一經發現也将相應追責。
購置稅政策哪裡沒變?
衆所周知,在2018年1月車輛購置稅已經逐步回升至10%,即1.6L及以下排量車型車輛購置稅同為10%,沒有優惠政策。所以當《車輛購置稅法》确定車輛購置稅稅率為10%的時候,其實對于大部分買車人來說,并沒有太大的影響。
目前消費者若要購買一款價格在10萬的車,那麼按照公式來算,新車購置稅額=購車價格(含稅價)/1.17(增值稅率17%)*10%,即10萬元價格的車新車購置稅為100000/1.17*0.1=8547元。至于進口車,其計稅價格則是按照國内的開票價格來算,包含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新能源車型方面,國務院表示,"由于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期至2020年底,屬于階段性政策,不宜在車輛購置稅法中作出安排",所以"新能源汽車免稅"并未被寫入《車輛購置稅法》。
購置稅新規對車企有何影響?
根據市場的情況來看,1.6L以下排量的汽車在中國占有很大的市場份額,數據顯示,去年中國乘用車總銷量中,1.6L以下排量的汽車銷量約占總銷量的70%。
《車輛購置稅法》的出台,也表明這些小排量車型,再難享有曾經的優惠政策。随着進口關稅的下調、合資股比的放開、獨資建廠以及地方政府對造車新勢力的鼓勵和放開等,國内車市也将在放開之中迎接新的挑戰。
打鐵還需自身硬,新的挑戰面也是新的機遇,車企在這個時期更需将重心放在提升産品力與性價比上,隻有推出更多消費者滿意的車型,才能夠在這場寒冬之中堅挺下來。
總的來說,在2019年《車輛購置稅法》正式施行之前,再有購置稅減半/減少政策的可能微乎其微,所以其對于正常購車的消費者來說影響不大,甚至沒有影響。但對于車企來說,這不外乎是一個在政策上的推進,唯有在産品上獲得消費者的青睐,才是度過寒冬的唯一途徑。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全文: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挂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産、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第三條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四條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第五條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确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産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第七條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八條納稅人以外彙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的人民币彙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币計算繳納稅款。
第九條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一)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三)懸挂應急救援專用号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五)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其他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一條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二條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依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第十四條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範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确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第十五條納稅人将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産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和公安、商務、海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納稅信息資料。
第十七條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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