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CPA考試還有40天,但今年又是報了課程沒學,說是工作忙也不客觀,總之現在心慌了,第三年了,還是想認真的學一科過一科吧,反正這個号也閱讀量不高,我每天學點總結點東西發裡面吧,就當學了回顧一遍了。
項目 |
具體規定 | |
稅收 |
概念 |
稅收是政府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政治權力,強制、無償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
内涵 |
(1)稅收是國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種重要工具,其本質是一種分配關系 (2)國家征稅的依據是政治權力,它有别于按生産要素進行的分配 (3)國家征稅的目的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 | |
稅法 |
概念 |
稅法是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
特點 |
稅法具有義務性法規和綜合性法規的特點 |
項目 |
具體規定 |
稅法的本質 |
正确處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因稅收而産生的稅收法律關系和社會關系,既要保證國家稅收收入,也要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兩者缺一不可 |
稅法的核心要義 |
兼顧和平衡納稅人權利,在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穩步增長的同時,也保證對納稅人權利的有效保護 |
項目 |
具體規定 | ||
含義 |
是稅法所确認和調整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以及各級政府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 ||
構成 |
主體 |
雙主體 |
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和海關 |
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人(我國采取的是屬地兼屬人的原則确定) | |||
大戰提示 |
權利主體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權利和義務不對等 | ||
客體 |
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征稅對象 | ||
内容 |
是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東西,也是稅法的靈魂 | ||
産生、變更與消滅 |
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但稅法本身并不能産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 | ||
稅收法律關系的産生、變更與消滅是由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 | |||
稅收法律事實分為稅收法律事件和稅收法律行為 | |||
保護 |
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對權利主體雙方是平等的 |
(一)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項目 |
具體規定 | |
稅法制定依據 |
稅法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制定的 | |
《憲法》第56條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
它是立法機關制定稅法并據以向公民征稅以及公民必須依照稅法納稅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
《憲法》第33條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在制定稅法時也應遵循這個原則,對所有的納稅人平等對待 |
(二)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項目 |
區别 |
聯系 |
民法 |
調整方法的主要特點是平等、等價和有償 |
當稅法的某些規範同民法的規範基本相同時,稅法一般援引民法條款;當涉及稅收征納關系的問題時,一般應以稅法的規範為準則 |
稅法 |
調整方法采用命令和服從的方法 |
(三)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項目 |
具體規定 | |
聯系 |
稅法和《刑法》對于違反稅法都規定了處罰條款 | |
區别 |
調整範圍 |
刑法是關于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
稅法是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範 | ||
處罰力度 |
違反了稅法,并不一定就是刑事犯罪,區别就在于情節是否嚴重,輕者給予行政處罰,重者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 |
大戰提示 |
修訂後的《刑法》用“逃避繳納稅款”取代了“偷稅”,但目前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還沒有作出相應修改 |
(四)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項目 |
區别 |
聯系 |
稅法 |
稅法具有經濟分配的性質,并且經濟利益由納稅人向國家無償單方面轉移,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備的 |
稅法與行政法有十分密切的聯系,主要表現在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
行政法 |
行政法大多為授權性法規,而稅法則是一種義務性法規 |
一、稅法基本原則
項目 |
具體規定 |
稅收法定原則 |
又稱稅收法定主義,是稅法基本原則中的核心 |
内容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實體合法】和稅務合法性原則【程序合法】 | |
稅收公平原則 |
禁止不平等對待,禁止對特定納稅人給予歧視性對待,禁止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特定納稅人給予特别優惠 |
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 | |
稅收效率原則 |
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 【征管成本】 |
實質課稅原則 |
應根據客觀事實确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并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 |
二、稅法适用原則
項目 |
具體規定 |
法律優位原則 |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一部新法實施後,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适用新法,而隻能沿用舊法 |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
特别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規定時,特别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 |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
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 |
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
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于稅收實體法,确保國家課稅權的實現,不因争議的發生而影響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
二、納稅義務人
項目 |
具體規定 | |
含義 |
又稱為納稅主體,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 |
基本形式 |
自然人和法人 | |
與納稅人緊密聯系的概念 |
代扣代繳義務人 |
不承擔納稅義務,但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代扣代繳稅款 |
代收代繳義務人 |
不承擔納稅義務,但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代收代繳稅款 |
三、征稅對象、稅目(★★)
項目 |
具體規定 | ||
征稅對象的含義 |
又稱為課稅對象、征稅客體,指稅法規定的對什麼征稅,是征納稅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客體或标的物,是區别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标志 | ||
是稅法最基本的要素,體現着征稅的最基本界限,決定着某一種稅的基本征稅範圍,也決定了各個不同稅種的名稱 | |||
與課稅對象相關的兩個概念 |
稅目 |
在稅法中對征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的征稅項目,反映具體的征稅範圍,是對課稅對象質的界定,體現征稅的廣度 |
并非所有稅種都需規定稅目,如企業所得稅就沒有稅目 |
稅基 |
又稱計稅依據,是據以計算征稅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數量依據,解決對征稅對象課稅的計算問題,是對課稅對象的量的規定 |
按照計量單位的性質劃分,有兩種基本形态:價值形态(從價計征)和物理形态(從量計征) |
項目 |
具體規定 | |||
含義 |
稅率是對征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額度,是計算稅額的尺度,也是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标志 | |||
我國現行的稅率形式 |
比例稅率 |
含義 |
對同一征稅對象,不分數額大小,規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 |
具體 形式 |
單一比例稅率 |
如車輛購置稅 | ||
差别比例稅率 |
如城市維護建設稅 | |||
幅度比例稅率 |
如契稅 | |||
定額稅率 |
按征稅對象确定的計算單位,直接規定一個固定的稅額,如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 | |||
累進稅率 |
含義 |
按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劃分為若幹等級,不同等級的課稅數額分别适用不同的稅率,課稅數額越大,适用稅率越高 | ||
具體 形式 |
全額累進稅率 |
我國未采用 | ||
超額累進稅率 |
如個人所得稅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 | |||
全率累進稅率 |
我國未采用 | |||
超率累進稅率 |
如土地增值稅 |
項目 |
具體規定 | |
納稅環節 |
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在從生産到消費的流轉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 | |
納稅期限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應稅行為發生的時間 |
納稅期限 |
每隔固定時間彙總一次納稅義務的時間 | |
繳庫期限 |
稅法規定的納稅期滿後,納稅人将應納稅款繳入國庫的期限 | |
納稅地點 |
根據各個稅種納稅對象的納稅環節和有利于對稅款的源泉控制而規定的納稅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具體申報繳納稅收的地方 | |
減稅免稅 |
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采取減少征稅或免予征稅的特殊規定 | |
罰則 |
對違反稅法的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 | |
附則 |
一般都規定與該法緊密相關的内容,如:稅法的解釋權、生效時間等 |
名稱 |
立法機關 |
舉例 |
法律效力 | |
稅收 法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
《XX法》 |
《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車船稅法》、《環境保護稅法》、《煙葉稅法》、《船舶噸稅法》、 《車輛購置稅法》、《耕地占用稅法》、 《資源稅法》、 《契稅法》、《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印花稅法》 |
除《憲法》外,在稅法體系中,稅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授權立法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 |
《XX(暫行)條例》 |
《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
具有國家法律的性質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
稅收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XX條例》 《XX細則》 《XX規定》 |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房産稅暫行條例》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進出口關稅條例》 |
行政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 |
稅收法規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
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區按照全國人大授權立法規定,在遵循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基礎上,可以制定有關稅收的地方性法規外,其他省、市一般都無權制定稅收地方性法規 | ||
稅收部門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
《XX辦法》《XX規則》 《XX細則》 |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等 |
在全國範圍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
稅收地方規章 |
地方政府 |
房産稅等地方性稅種暫行條例的實施細則 |
階段 |
具體規定 |
提議階段 |
無論是稅法的制定,還是稅法的修改、補充和廢止,一般由國務院授權其稅務主管部門(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海關總署)負責立法的調查研究等準備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稅法草案,上報國務院 |
審議階段 |
稅收法規由國務院負責審議 |
稅收法律在經國務院審議通過後,以議案的形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工作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并做修改後,提交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通過 | |
通過和公布階段 |
稅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審議通過後以國務院總理名義發布實施 |
稅收法律,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開會期間,先聽取國務院關于制定稅法議案的說明,然後經過讨論,以簡單多數的方式通過後,以國家主席名義發布實施 |
分類依據 |
具體種類 |
内容 |
按照稅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
稅收基本法 |
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統一的稅收基本法 |
稅收普通法 |
對稅收基本法規定的事項分别立法實施的法律,如《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 |
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 |
稅收實體法 |
确定稅種立法,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 按征稅對象分為五類: (1)商品(貨物)和勞務稅類:增值稅、消費稅、關稅【間接稅】 (2)所得稅類: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直接稅】 (3)财産和行為稅類:房産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 (4)資源稅和環境保護稅類:資源稅、環境保護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5)特定目的稅類: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船舶噸稅、煙葉稅 |
稅收程序法 |
《稅收征收管理法》、《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等 | |
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 |
國内稅法 |
一個國家的内部稅收制度 |
國際稅法 |
指國家間形成的稅收制度,主要包括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的稅收協定、條約、國際慣例等,一般而言,效力高于國内稅法 | |
【大戰提示】以上對于稅法的分類不具有法定性 |
二、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劃分(★★)
征收機關 |
稅種 |
稅務系統(國家稅務總局系統) |
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産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環境保護稅和煙葉稅 |
海關系統 |
關稅、船舶噸稅、代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
三、稅收收入劃分(★★★)
收入劃分 |
包括稅種 | |
中央政府 固定收入 |
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 |
地方政府 固定收入 |
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産稅、車船稅、契稅、環境保護稅和煙葉稅等【房、車、地、煙、環境、鎮、土、契】 | |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
增值稅 |
國内增值稅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征的增值稅和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為中央收入 |
企業所得稅 |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原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中央與地方政府按 60%與40%的比例分享 | |
個人所得稅 |
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外,其餘部分中央與地方政府按 60%與40%的比例分享 | |
資源稅 |
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 |
城市維護建設稅 |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 |
印花稅 |
證券交易印花稅歸中央政府,其餘印花稅歸地方政府 |
房産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煙葉稅、環境保護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
一、稅務行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項目 |
具體規定 |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權利 |
負責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 |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義務 (共10條) |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
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複議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确,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 |
稅務機關應為檢舉人保密,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 |
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複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1)夫妻關系;(2)直系血親關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4)近姻親關系;(5)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益關系 | |
…… |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與義務(★)
項目 |
具體規定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保密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隐私 | |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 |
以上是CPA稅法第一章的内容,來源于我上的正保會計網校的講義,由于是稅法總論,也不好結合具體什麼法律來擴展。
由于是摘錄,相當于學一個表格複制一個,不重要的還不複制,所以也算不上原創。若侵權,請聯系删除。
附贈一段看來的語錄:
我們因為無知而讀書,而我們讀書讓我們更加地覺得自己的無知。——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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