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設計中, 日照是标準,是紅線。不管是開發商還是設計師,都會想盡一切辦法來滿足日照要求。
但在實際項目工程中,仍然有極少部分住宅 ,即使是 想 盡一切辦法 也 無法滿足日照要求,怎麼辦呢,今天我們來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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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看一下關于日照的規範要求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标準》GB50180-2018
4.0.9 住宅建築的間距應符合表4.0.9的規定;對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築日照标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2h;
2 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标準降低,既有住宅建築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
3 舊區改建項目内新建住宅建築日照标準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時數1h。
表4.0.9 住宅建築日照标準
注:底層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牆位置。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标準》
2.0.12 日照标準
根據建築物所處的氣候區、城市規模和建築物的使用性質确定的,在規定的日照标準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時間範圍内,以有日照要求樓層的窗台面為計算起點的建築外窗獲得的日照時間。
7.1.2 居住建築的卧室和起居室(廳)、醫療建築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應低于采光等級Ⅳ級的采光系數标準值,教育建築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應低于采光等級Ⅲ級的采光系數标準值,且應進行采光計算。采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滿足采光系數标準要求,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4個時,其中應有2個及以上滿足采光系數标準要求;
2 老年人居住建築和幼兒園的主要功能房間應有不小于75%的面積滿足采光系數标準要求。
《住宅設計規範》GB 50096-2011
7.1.1 每套住宅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7.1.2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間的窗洞開口寬度不應小于0.60m。
設計與日照難以配合的兩全其美,那不滿足日照時,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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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足日照的對策及做法
1、 縮小 窗洞開口寬度
根據 《 住宅設計規範》7.1.2條: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間的窗洞開口寬度不應小于0.60m 。
由于規範要求是滿窗日照,将窗洞開口寬度 縮小 ,做到 窗洞開口寬度要求的最小值:不小于0.60m,就可以滿足規範要求。
此做法的缺點是:開窗面小,采光通風舒适度降低。
2、房屋合并
根據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标準》 7.1.2-1條: 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滿足采光系數标準要求,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4個時,其中應有2個及以上滿足采光系數标準要求 。
房屋日照不滿足時 ,隻要與 一套 日照 滿足的 房屋 合并, 就可以滿足要求。
常規做法是:
① 橫向打通,兩套房變一套
② 豎向打通,兩套房變一套
這樣一來,不管有幾個房間,隻要有兩個房間 滿足日照,就可以滿足規範要求。
但此做法的缺點是:戶型面積超大,一個房産證,難以銷售。
3、 将不滿足日照的部分,改成公共設施。(這個大家都知道,不做多解釋了)
4、将名稱改為公寓可否?
不滿足日照時,将名稱改為公寓,按住宅進行設計是否可行, 《山東省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部分非強制性條文适用指引》給予了回應。
點擊查看《山東省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部分非強制性條文适用指引》全文指引中,建築專業第2.1.1條提到:
部分住宅的底部區域由于日照标準不滿足規範要求往往标注為公寓,此部分公寓按照住宅進行設計,可以嗎?
指引解釋:
《建規》第5.1.1條注2: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築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範有關公共建築的規定。
在設計圖中标注為住宅應按照住宅設計,标注為公寓應執行公共建築的規定。
部分住宅的底部區域不滿足住宅日照标準要求,應明确告知建設單位并在售房合同中寫明。不允許标注為公寓按住宅設計。
圖圖規範 解讀:
指引明确指出了
① 标注為住宅按照住宅設計,标注為公寓執行公共建築的規定 ;
② 不允許 标注為公寓按住宅設計;
③不滿足住宅日照标準要求, 應明确告知建設單位并在售房合同中寫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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