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互相了解、确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
今年清明節期間,我們來聊聊試用期的維權話題。
試用期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嗎?
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和員工約定,試用期内不繳納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再繳。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所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勞動關系一旦建立,就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單位應按規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對企業來說,不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看似眼下是省了一筆社保費用,但這種做法卻是違法的。試用期不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不僅損害了員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企業也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前期回顧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文字:周斌
編輯:雅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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