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處理指南
A.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B.訴訟準予離婚的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随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确無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确無下落的;
16、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7、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C.訴訟離婚的程序
可分為起訴、審理、判決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起訴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一、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須明确,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二、訴訟時效問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内,原告不可以再起訴離婚。除此以外,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起訴離婚。
三、法院管轄問題。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四、提交的材料問題。訴訟離婚,原告需提供起訴狀、婚姻關系證明、身份證、财産清單、證據等材料。
審理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一、親自到庭應訴。離婚案件,除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外,必須當事人親自出庭。原告若不出庭,會按撤訴處理;被告若不出庭,會缺席審理。
二、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确無和好可能,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三、調解程序。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
判決階段應注意的問題:
一、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二、一審判決離婚後15日内,當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結婚。需等15日後,上訴期已過,一審判決生效後,才可以再結婚。
D.起訴離婚應提交的證件和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2份
2、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2份
3、起訴書
起訴書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内容。
4、1寸照片一張
法院通知雙方到庭時,當事人還應攜帶其它必要的證據材料。
1、涉及給付子女撫養費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單位财務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有法醫學鑒定或醫院診斷證明;
3、涉及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處分的,應提交租賃契約或産權證複印件,并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4、涉及共有财産分配的,應提交财産清單,詳細列明财産狀況;
5、對共同存款或共同債權、債務分配有争議的,應提交存折、借據等證據;
6、涉及分割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時,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系雙方共同财産;
7、涉及其他争議财産分割問題的,也應提交相關證據。
E.起訴離婚流程
一、起訴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确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對于離婚訴訟來說,原告即自己;被告即自己的配偶;訴求即離婚,事實、理由就是自己和配偶感情确已破裂的;受訴法院即有管轄權的法院(下面詳述)。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起訴狀的事實要簡要概括,語言文明。
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相應證明。
二、訴訟權利、義務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才具有效力。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确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三、舉證範圍
1、結婚證、居民身份證、戶口證明
結婚證(如丢失應提供原登記機關的證明);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供同居的時間或者舉行婚禮的時間;婚後感情的事實依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居民身份證(如丢失應提供公安機關的證明)。
戶口證明(應提供戶口薄,如丢失應提供公安機關的證明)。
2、子女情況的證明
子女的自然情況:若為養子女、繼子女的,應提供有關證據或加以說明;請求由自己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者其他條件的事實依據;請求給付撫育費數額的依據,如雙方工資或者勞動收入的證明。
3、财産情況的證明
财産名稱、數量、價值的情況證明;财産性質(婚前、婚後或者夫妻約定财産)的證明;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财産的證明;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或者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的證明;住房情況的證明。
四、調解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訴訟調解會出現的三種結果:一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于好;二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後的生活、合理分割财産等;三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财産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五、判決
對于調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一審判決離婚的,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二、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出上訴,雙方在15日的上訴期内均不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三、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仍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視為撤銷,達不成協議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四、是對于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一方在6個月内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F.如何争取子女的撫養權
在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當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奪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争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随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法官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子女撫養方面,在進行辯論時,主要圍繞孩子判歸誰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這一個中心原則展開。比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論:
其一,孩子的年齡。根據《民法典》及其相關規定,2周歲之内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如果孩子在幼兒期,同等條件下,法官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會相對大一些。
其二,從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齡将近十歲,因為女方對于指導孩子的青春期更為有經驗,故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從雙方的經濟條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較高,可能會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撫養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歸收入較高的一方。
其四,從孩子一貫的生長環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爺爺奶奶帶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學也在該房屋周邊等,這些都是法官考慮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G.撫養權的确定原則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H.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I.訴訟離婚财産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财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财産】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财産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妻債務問題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J.法定的退還彩禮的條件
1、隻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緻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下面将詳細介紹以上三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比如隻在家裡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能要回來。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有共同的财産,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勞動和消費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長時間穩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後、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财産和婚後分得的财産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離婚彩禮不能要回的情況
(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産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K.離婚損害賠償權的成立條件
一、一方必須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行為。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行為不能成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
二、另一方無過錯。如果雙方都有同樣的過錯,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三、必須因嚴重過錯行為導緻了離婚。這裡的損害,既包括财産上的損害,也包括非财産的損害。
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L.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期限
1、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無過錯方時,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離婚訴訟的被告為無過錯方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内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提出的,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在離婚後一年内提起訴訟)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未明确表示放棄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
M.離婚訴訟所需證據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三、證明有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财産的證據
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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