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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提案很多,其中有一個很有意思,是建議憑結婚證可查詢配偶财産。
雖然很多人嘲諷,但這份建議的初心,是很多人在離婚的時候不清楚對方的具體經濟情況,導緻夫妻共同财産分割困難,所以需要增加對共同财産知情權。
我覺得這建議沒毛病,同住一個屋檐下私房錢不能随便藏,這方面我是有跪壞鍵盤的教訓的。
在實踐上,也不是沒有先例。
比如2020年《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幹規定》,第二十四條就明确:
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車輛管理等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财産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并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而更早之前,2010年《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也寫過:
夫妻一方憑身份和婚姻關系證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車管部門要求查詢配偶的有關财産登記信息,這些部門有義務受理和提供材料。
所以這次提案的出發點和這些條例内核是一緻的,離婚訴訟裡面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都搞不清楚對方有哪些婚姻期間财産,就很難在離婚時候提出财産主張。
其實就是一個解決流程麻煩的問題。
但基于這個提案,其實我想到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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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提案本身沒啥問題,就是有點勁兒不夠。
從範圍上來說還不夠寬,從時間上還沒有實現全覆蓋。
大家既然都結婚了,都脫光坦誠相見了,弄不好孩子都有了。
不如更徹底一點,直接一卷到底。
查詢配偶财産不光是等到要離婚的時候才需要,整個婚姻存續期都應該在财産上實現透明。
并且不能是婚後,得是婚前。
婚姻不光是感情的結晶,也是雙方經濟基礎的合并。
我是做盡調出身的,在我看來,兩個人結婚本質上和企業并購是一樣的,在經濟上有的是強強聯合,有的是業務互補,有的是抱團取暖。
并購過程,就需要在信息充分知情下進行。
開房記錄和整容記錄這些屬于私德,私德方面的個人隐私要保護。
至于這個算不算知情權的範疇,我也搞不清楚。
但是涉及到财産方面的就需要提供知情途徑。
有多少現金存款,有多少理财産品,有多少固定收入,都要講清楚。
甚至有多少不動産,不動産的貸款情況如何,每個月需要還貸款多少,也需要看到明細。
原因很簡單,對家庭來說不動産是大頭,但是不動産不直接就是資産,還要扣除負債部分。
如果對方說我有一個大House,婚前聽着很刺激,結婚以後發現每個月兩個人要還3萬房貸,兩個人收入加一起才1.5萬,這更刺激,帶資進組變成了找人填坑。
還有就是對方說我股票市場上好幾百萬,以後跟我吃香的喝辣的,結果一細看,加杠杆了,随時處在爆倉的邊緣,這不是結婚過好日子,是結婚找個人陪着上天台。
這些都還是常見的顯性項目,還有一些隐形的類目也需要透明化。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犯罪記錄和征信,這雖然不是直接的财産信息,但是和财産密切相關。
征信有問題,結婚以後貸款就有難度;
有犯罪記錄,那子女未來的發展會受到限制,不論是報考軍警類院校、參軍、入黨、報考特殊崗位公務員,還是應聘國企都有一定的影響,這些都決定了家庭未來的經濟走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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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上再推,雙方父母涉及未來财産的信息也都要翻出來。
父母有多少的債務,是否是失信人,有沒有正在進行的民事官司。
這些雖然法理上來說不會影響到小家庭的财産狀況,但是我們畢竟是人情社會嘛,對方父母背了債,真的就能讓對方不管不顧?
親情和愛情的交鋒,勝負可不是五五開。
而是一起完犢子。
更進一步看,既然婚姻是兩個企業的合并,那作為重要标的資産的人本身,也要透亮。
身體是婚姻的核心基石,用之前,要看看有沒有修修補補。
那大病醫療記錄,手術記錄,這些也要做到可查詢。
雖說有婚檢,但是婚檢主要的檢查項目是常規體檢加生殖檢查,對于雙方家族有無先天重度殘疾和遺傳有關的病史,以及過去的病史和服藥史都是采用的“問詢”。
問詢就不可證明也不可證僞,有可能出現結婚沒幾年,大病返貧。
還是,弄清楚比較好。
當然,你說這實操起來存不存在麻煩?
很麻煩。
比如結婚之前去查對方的财産情況,金融機構怎麼就判定是兩個人真的要結婚,還是競争對手招聘的當商業間諜的小姐姐或者小哥哥呢?
這時候就需要有個收購意向書,或者說“我們就是奔着結婚去的酒席都訂好了就差民政局領證最後一步”的授權合同。
拿着這個授權合同,就能查詢婚前征信、犯罪記錄、醫療記錄、稅務情況等等。
雖然在這個時間節點,這些是婚前财産信息,不是夫妻法定共有财産,但是既然是經濟層面的合并,知情權就很重要。
畢竟婚姻不是兒戲,要謹慎。
4
婚前要做好,婚後,配偶财産查詢更有存在的意義。
雖然婚姻号稱是兩個靈魂的結合,但是兩個人又都是擁有各自意識的個體,意識到底能不能完整操縱個體,這是個問題。
這事兒跟感情和信任沒關系,而是構建出來了一條通路,在需要的時候就可以直接使用。
現在經濟發展的很快,很多家庭的财産都不簡單的一套房一輛車幾張存折了,有些家庭還會有對外投資,比如開個小公司。
哎,DNA動了。
我認識一個老姐,自己是在公司裡面上班,收入還挺不錯的,老公因為工作壓力太大也不太喜歡從業的行業,決定出來單幹。
兩個人一起出錢成立了一個小公司做裝修設計,趕上那幾年房地産市場還比較紅火,生意一直很不錯,家裡車也換了,孩子上幼兒園也去的私立的。
老姐自己也是做設計出身,下班以後還要幫忙和客戶溝通,做方案,也不算是局外人。
問題在于,我朋友自己對數字很不敏感,是那種讓她算賬會頭疼的人,于是這方面都是交給老公的。
她知道生意不錯,但是不知道生意到底好到什麼程度。
甚至不知道,老公又注冊了其他的公司。
有天老公在家裡做賬,去上廁所了,她在旁邊玩手機瞟了一眼屏幕,一下就炸了。
公司賬戶上怎麼隻有十幾萬了,錢都哪裡去了?
老姐正在醞釀怎麼來一場腥風血雨,老公從廁所回來繼續做賬,拉開了另外一個屏幕,哦,原來還有另外一家公司,一家是我朋友知道的工作室,隻收咨詢費,一家是建材公司,收大頭。
後面老姐把這當成一個笑料在飯桌上聊起來,我就在想,還好兩個人感情好,如果是感情出問題了鬧到離婚的地步,我朋友因為無法查實和舉證,甚至單純就不知道,隻有吃暗虧。
這就是兩個企業合并,一家總把自己做成虧損,利潤都藏在關聯公司裡面了,你說氣人不氣人。
雖說在《民法典》裡面規定了,
夫妻轉移隐藏财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可以要求轉移财産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産。
但是民法典隻是指導思想,如果遇到提前布局離婚的人,可能多年分期螞蟻搬家,可能找到合理的解釋來論證資金去向的合理性,這就很麻煩。
你别不信。
多少老賴名下幹幹淨淨法院都沒法判決,開心快樂大搖大擺呢。
你得知道,規矩和執行之間,有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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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産說完了,另外一個就是債務了。
理論上來說,如果夫妻一方在外面借了錢,隻要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那就不用還債的義務。
麻煩就麻煩在這個明确為個人債務,又要舉證。
我舉個例子,如果是一方在創業這條不歸路上借債的呢?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一方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那比如老婆在外面打拼創業,賺了錢給老公買了PS5還有艾爾登法環,或者就是給家裡買了衛生紙,有這些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行為,那債務就是共同債務了。
這時候老公也應該對這些債務風險有知情權嘛,不然人在家中坐,突然遊戲機都被查封了,多尴尬。
很多民事訴訟裡面甚至都有夫妻雙方離婚以後,因為前妻或者前夫隐瞞自己欠債的情況,被債主找上門的。
還是那句話,這和夫妻間的感情和信任無關,結婚就會不可避免的有經濟結合,生意就是生意,賬目要清楚,可以不去查,但是想查的時候要有渠道可以看清楚。
這事情其實真的需要。
畢竟知名學姐曾經說過。
你挺能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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