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制度的含義?作者: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簡小文;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白秀峰,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終身監禁制度的含義?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作者: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簡小文;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白秀峰
性犯罪,尤其是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是一種典型的高風險犯罪,預防此類犯罪的再發生,是刑法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和使命。刑罰的預防功能是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辯證統一。不同于刑罰集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于一身,以特殊預防為理論,刑事司法制度場域存在着一種特殊的制度——“預防性監禁制度”。所謂預防性監禁,是指以特殊預防和防衛社會為目的,針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嚴重暴力犯罪、性犯罪等高風險已然犯罪人,基于對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的評估,為防止他們再次實施高風險犯罪而在刑罰執行階段或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對其采取繼續監禁的措施。
綜觀域外兩大法系國家,預防性監禁的模式主要有兩大類型:一是以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挪威等為代表的“繼續監禁”模式,如澳大利亞的繼續關押,加拿大針對危險犯的不定期拘禁,英國的預防性刑罰、挪威的預防性拘留等。二是以德國、法國、意大利等為代表的“保安監禁”模式,如德國的保安監禁,法國的保安留置,意大利的送往農墾區或勞動場等。預防性監禁制度的内容包括适用的範圍、适用對象、适用條件、社會危險性評估、适用階段、适用期限、适用場所、解禁程度等。
在适用範圍上。預防性監禁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而是适用于部分“特定罪名”。整體來看,各國适用範圍雖略有差異,但“特定罪名”普遍包括了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性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等類型犯罪。
在适用對象上。有的國家規定預防性監禁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包括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如英國的預防性刑罰的具體種類包括出于保護公衆的目的而就“已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嚴重犯罪判處出于保護公衆目的的不定期監禁刑”和“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嚴重犯罪判處出于保護公衆目的的不定期關押刑”。有的國家規定預防性監禁一般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如挪威一般公民刑法典規定,如果被告人未滿18歲,除非完全有特殊情況,否則無法判處預防性拘留;澳大利亞聯邦刑法典規定,在行為人個人方面,要求罪犯在刑期結束之時至少年滿18周歲;意大利刑法典規定了針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實施被法律規定為重罪的犯罪行為後,一律決定收容于司法教養院。
在适用條件上。各國雖在具體細節上略有不同,但基本上以“實施了特定犯罪行為 具有人身危險性”為适用條件。特定犯罪是指各國所規定的“特定罪名”,人身危險性是指社會危險性,表明行為人在将來具有再次實施嚴重犯罪的可能性。
在社會危險性評估上。社會危險性評估是預防性監禁制度适用的重要一環。對于行為人在刑滿釋放回歸到社會以後,是否會再犯嚴重的犯罪行為,需要評估和預測,評估結果左右着預防性監禁能否适用。此外,對行為人采取了預防性監禁措施以後,亦存在着随時或定期評估制度,目的是确定行為人的危險性以決定是否繼續監禁或釋放。
在适用階段上。預防性監禁措施的執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先執行刑罰,後執行預防性監禁。從整體上來看,大多數國家都采取“先執行刑罰,後執行預防性監禁措施”為普遍方式。如澳大利亞針對恐怖主義等罪犯規定的繼續關押措施,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安留置處分措施,都是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适用。二是先執行預防性監禁措施,後執行刑罰。如德國刑法典規定“除判處自由刑以外,還要收容于精神病院或者戒除毒瘾的機構的,先執行處分,後執行刑罰”。葡萄牙刑法典規定“剝奪自由的收容處分應當在行為人被判處的監禁被執行之前執行,且應當将收容時間從監禁中予以扣除”。三是變更執行。如意大利刑法典規定,如果對某一可歸罪的人應當予以先執行監禁刑時,可以暫緩保安處分的執行,待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再繼續執行。
在适用期限上。預防性監禁的期限具有“不定期性”。首先,不定期是相對的。與監禁性刑罰的确定期限相比,各國一般沒有規定預防性監禁的最高或最低适用期限,預防性監禁期限因依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隻要人身危險性始終存在,預防性監禁措施就會持續适用,危險性消除就可以終結處分。其次,各國普遍規定了随時或者定期審查制度。如德國規定了法院可以随時審查被保安監禁對象的人身危險性,加拿大規定了針對危險犯自被拘禁之日起滿7年以後,每兩年對犯罪人進行審查的制度。澳大利亞也規定了針對繼續監禁令的定期審查制度。最後,預防性監禁措施的期限可以延長。無論是否明确了第一次适用具體預防性監禁措施的期限,但都可以經過法定程序予以延長,且延長次數不受限制。如澳大利亞的繼續關押模式,雖然規定了第一次關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年,但是在關押期限結束之前,經過法定程序可以申請持續監禁令,并且沒有次數的限定。挪威的預防性拘留期限經檢察機關的申請可以一次延長至5年,不受次數限制。法國保安留置的期限,隻要符合條件并經合法程序,就可以延長相同的期限,英國法院還可以就某些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判處延長的監禁刑(針對已滿18周歲的人)或關押刑(針對未滿18周歲的人)。
在适用場所上。各國規定的監禁場所名稱、性質有所不同,加拿大規定被法院裁決為危險犯的人應當在感化院執行不定期拘禁,澳大利亞規定恐怖主義罪犯應當在監獄内執行繼續關押,挪威規定行為人在懲教所執行預防性拘留,意大利規定被收容的行為人在勞動場或農墾區執行,但各國普遍都規定了“分别監禁”的原則,即被采取預防性監禁的人應當與因刑罰而服刑的罪犯分别羁押,即使在一個場所内也要區分不同的區域。
在解禁程序上。各國普遍賦予當事人可以申請救濟和申請解除的權利。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地區保安留置處分法庭作出的保安留置處分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國家保安留置處分法庭提起救濟申請,國家保安處分留置法庭應當作出說明理由的判決,對此判決,當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加拿大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就危險犯裁決提出上訴。但是否準予假釋或釋放被監禁人,最終由權力機關依據人身危險性評估的結果來決定。如英國規定了針對犯有特定犯罪的囚犯不适于自動釋放,除非國務大臣認為該囚犯已經不存在對公衆安全的嚴重威脅而不必将其繼續關押。甚至有的國家明示釋放是不可能的,如澳大利亞聯邦刑法典規定了“繼續監禁令停止生效以前被監禁人是不能被釋放的”。
預防性監禁制度的發迹與發展有其必要性和理論支撐,其在預防高風險犯罪分子再次實施嚴重犯罪行為,進而保護社會和大衆安全方面發揮着積極作用。在未來預防性監禁制度的構建上,我國應先從保護幼童和涉未成年人性侵案摸索,慢慢積累起中國的經驗和做法。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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