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後财富傳承的基本制度,與每個家庭都息息相關,目前越來越多的老人開始重視遺囑,并且在生前立好遺囑,避免子女之間因為财産繼承産生糾紛。但是很多遺囑卻因為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無效,導緻最終遺産不能按照老人的真實意思進行繼承。本期專欄關注遺囑繼承,結合具體案例說一說打印遺囑和公證遺囑的優先性問題以及存在多份遺囑時如何确定有效遺囑。
案例
夫妻共同立遺囑并公證丈夫去世後妻子又立遺囑
李某夫妻倆養育了四個孩子。在2006年3月李某夫妻共同立下遺囑,遺囑内容為:李某名下某小區的一處房産歸老二;老三和老四各分到五萬元現金;李某夫妻一直生活居住的房屋歸老大;遺囑在夫妻二人去世後開始繼承。随後夫妻來到公證處将遺囑進行了公證。
2015年5月李某去世,2019年9月李某妻子去世。在孩子們要對遺産進行繼承時,老大拿出一份遺囑——原來在2015年5月李某去世後,李某妻子又立了一份遺囑,内容為夫妻二人的所有财産由老大繼承。
老二、老三和老四以遺囑内容為打印為由不承認其效力,仍要求按照2006年3月的公證遺囑進行遺産分割。四人因此産生糾紛,于是,老二、老三、老四将老大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按照2006年3月的公證遺囑繼承财産。
解析
《民法典》中增加了打印遺囑
結合《民法典》,比照原《繼承法》,北京市炜衡(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殷璇對上述案例進行了解析。
殷璇律師介紹,原《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即: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開始實施後,原《繼承法》同時廢止。在《民法典》中增加了打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兩種形式,對不同遺囑的形式要件規定也發生了變化。具體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根據《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上述案例,李某妻子在李某去世後立的遺囑,屬于打印遺囑。該遺囑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定形式,遺囑的見證人身份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從内容上看,李某妻子僅對屬于她自己的财産部分享有處分權,故她後來立的這份打印遺囑的效力是部分有效。屬于其丈夫李某的财産,在李某去世後作為遺産應當依據2006年雙方的共同遺囑内容進行分配。”殷璇律師這樣表示。
存在多份遺囑時的優先性問題
殷璇律師介紹,《民法典》删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性規定。原《繼承法》第20條第三款“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而《民法典》有了新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内容相反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内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因原《繼承法》施行年代較早,打印和錄像手段在當時尚未普及,如今使用電腦、打印機及拍攝錄像已成為大多數人的記錄方式,《民法典》明确規定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的效力,充分體現其與時俱進。”殷璇律師說。
殷璇律師表示,本案中,李某夫妻在2006年3月立下的遺囑為公證遺囑,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而李某妻子在李某去世後所立的打印遺囑,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但從内容上看,對于屬于李某妻子自己的财産部分的處分是有效的,所以,遺囑中屬于李某的财産部分依照公證遺囑進行繼承,屬于李某妻子的财産部分按照李某妻子重新所立的打印遺囑内容進行繼承。
司法實踐常遇見一個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情況,那麼公證遺囑訂立後,很多遺囑人有需要改變公證遺囑内容的情況,但客觀條件可能使遺囑人無法到公證處立新的公證遺囑,導緻無法按其心願變更遺囑。而《民法典》删除了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更能體現對遺囑人真實意願的尊重,故存在多份遺囑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财産繼承糾紛發生時的法律适用問題
對《民法典》生效前訂立的遺囑,生效後因繼承财産發生糾紛的法律适用問題,殷璇律師給出如下解析:
李某家的遺囑訂立和生效時間為《民法典》生效前,而糾紛發生在《民法典》生效後,那麼該糾紛是否适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1條第4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5條“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争議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條的規定,但是遺産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所以從時間上看,該案适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殷律師表示。
建議
遺囑這樣訂立才有效
《民法典》列舉了幾種遺囑形式,那麼如何訂立有效的遺囑呢?殷璇律師給了如下建議——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若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身體原因無法拿筆寫字,此時可以找其他人幫忙書寫遺囑,即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需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公證或者請求公證人員到其所在地辦理遺囑公證,需由兩名以上的公證員按照公證處标準流程辦理,公證人員在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公證,出具《遺囑公證書》一式二份,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分别保存。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在選用見證人時應注意,否則遺囑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另外,無論是在立自書、代書遺囑或者口頭遺囑時,最好能夠将自己立遺囑的過程全程拍攝下來,這樣就能很清楚地知悉立遺囑人當時神智是否清楚,都有誰在場,是否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避免他人對遺囑真實性産生質疑。
“《民法典》在繼承編中,除了新增兩類遺囑類型外,還新增了遺囑的‘寬恕’制度,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适當擴大了扶養人範圍,努力确保老有所養。充分體現了我國法治的進步和《民法典》所具有的時代性和前瞻性。”殷璇律師說。
來源/燕趙都市報
燕都融媒體記者 蔡豔榮
來源: 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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