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物業承接查驗方案
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好承接查驗的日期、内容、标準、進度等,制定承接查驗方案,作為承接查驗的工作指南。
(二)移交有關圖紙資料
建設單位書面提請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查驗,在現場查驗20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相關物業資料。
(三)查驗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現場查驗應當綜合運用核對、觀察、使用、檢測和試驗等方法,重點查驗物第一節新建物業承接查驗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标準、外觀質量和使用功能。現場查驗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項目名稱、查驗範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複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内容,查驗記錄應當有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确認。
(四)解決查驗發現的問題
現場查驗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并組織物業服務企業複驗。
(五)确認現場查驗結果,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建設單位應當委派專業人員參與現場查驗,與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确認現場查驗的結果,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應當對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做出明确約定。
(六)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簽訂後10日内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以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交接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交接記錄應當包括移交資料明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明細,交接時間,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簽章确認。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分期承擔查驗。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承接最後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後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查驗記錄、其他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将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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