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起訴婚姻無效如何拿到證據?#頭條創作挑戰賽#導言,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精神病起訴婚姻無效如何拿到證據?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頭條創作挑戰賽#
導言
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能否申請撤銷婚姻?什麼時間申請撤銷?誰來代理訴訟?
今天,揚遠律師結合一則典型案例出發,就上述問題具體分析,給出答案!
—— 案件簡述 ——
A女士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并于2013年辦理了《殘疾人證》,被評定為精神殘疾四級。
2016年5月,A女士經人介紹與現在的老公登記結婚。A女士稱其結婚前已經口頭告知過男方其患病事實。
近期,A女士夫妻感情逐漸出現不和,男方電話告知A女士其準備起訴撤銷婚姻,現A女士前來律所咨詢撤銷婚姻相關法律問題。
—— 律師解讀——
PART 01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第1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而在司法實踐中,精神分裂症、躁狂性抑郁症等屬于“重大疾病”的範疇;結婚前未如實告知對方的,對方可起訴撤銷婚姻的,而在離婚訴訟中,患病一方有義務證明自己已在婚前盡到告知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第2款規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即使患病一方無法舉證證明其在結婚前已如實告知對方,假如患病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對方在結婚期間已知曉該患病的事實,并且自知曉之日起超過一年沒有提出撤銷婚姻的,法院也不會支持對方撤銷婚姻的訴請。
PART 02 由誰作為代理人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而在離婚訴訟中,由夫妻擔任對方的代理人顯然是不合理的,通常是由父母或者成年子女擔任。
本案中,雖然A女士在2013年即辦理了《殘疾人證》,但《殘疾人證》并不能作為确定A女士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直接依據。通常情況下,法院還會走一個确認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并指定監護人的特别程序。
司法實踐中,該特别程序可以在離婚訴訟開始前進行,也可以在離婚訴訟過程中進行;若法院經過鑒定,确認A女士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雙方無成年子女的情況下,一般會指定A女士的父母作為其監護人代理其參加訴訟。
——揚遠律師提醒您——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時,均負有如實告知對方其所患重大疾病的義務;一方故意隐瞞重大疾病的,對方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病情一年内起訴撤銷婚姻。
揚遠律師提醒您,如您遇到類似糾紛,請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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