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單位将一輛公司名下的汽車無償贈送給老闆(法人),賬上走的營業外支出,這種在彙算報表上哪個表中調整合适?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按照提問描述,公司将企業名下的汽車無償贈送給老闆(法定代表人),具有明顯的避稅行為,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做出納稅調整,依法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同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公司将企業資産贈送給老闆(股東、實控人),屬于與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公司将企業資産贈送給老闆(股東、實控人),也涉嫌非法轉移公司财産,損害公司債務人的利益等。
因此,公司将企業名下車輛無償贈送老闆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正确的做法是,應經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批準,要麼是以職工薪酬以車輛沖抵,要麼是股東分紅以車輛實物分紅。公司以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無論哪種情況,稅務處理需要做視同轉讓财産處理;如果是職工薪酬的話,需要通過《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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