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現實環保關停或整治過程中關于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序很混亂,這裡有必要明确一下環保部門都有哪些執法權,以便在後期維權中有的放矢。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理信息所長史西甯律師為您總結環保部門的執法權的内容,其中包括:
(1)審批權。
《環境保護法》和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表必須依照規定程序報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履行的是第一審批權。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環保篇章也須報環保部門審查同意。否則,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施工執照。
(2)許可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切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要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環保部門對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标準及國家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标的,發給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必須按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無證排污。
(3)驗收權。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制度,防治污染的設施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産或者使用。限期治理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環境管理制度,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決定由政府下達。但有關單位到期是否完成限期治理任務,還得通過驗收來說明,而這個驗收權隻能由環保部門具體行使。
(4)收費權。
收費權是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同時《水污染防治法》也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還應繳納排污費。目前,國家又決定排放二氧化硫的單位要繳納二氧化硫排污費。環保部門據此可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行使收費權。
(5)限期治理權。
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決定一般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管理權限做出。但環保部門也有限期治理部分污染的決定權。如:環境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内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内授權其環保部門決定。因此,隻要同級政府授權,環保部門就能以自己的名義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治理。
(6)檢查權。
《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環保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内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範圍為本行政轄區或法律規定的管轄範圍,對管轄範圍以外和與污染排放無關的單位無權檢查。檢查内容包括污染物、污染防治設施及其運行、操作、管理情況,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與“三同時”制度情況,限期治理情況。環保部門的現場檢查具有強制性、随機性,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而且應當如實反應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能弄虛作假。同時環保部門也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7)調查權。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有權進行調查。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制作筆錄并交被詢問人核對簽名。在收集證據時,可采取抽樣取證的辦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調查必須全面、客觀、公正。
(8)處罰權。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環保部門對違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定、現場檢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單位,違反規定貯存、堆放、棄置、傾倒、排放污染物、廢棄物的單位,違反危險廢物特别規定的單位,以及發生污染事故的單位,視不同情節,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和責令停止施工、停止生産、停止使用等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履地亮證、告知、送達、出具罰款收據等法定程序。實施重大行政處罰前還應履行聽證程序,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環保部門應舉行聽證。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動處罰無效。
(9)調節權。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保部門或者其他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調節處理。調節應堅持自願的原則,被申請人負責舉證。環保部門的調節屬居中協調解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這種公訴是民事訴訟,是就原污染賠償糾紛提起的,環保部門不是被告。當然,當事人也可以不經環保部門調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0)監督權。
我國現在實行的是環保部門同意監督管理與有關部門分别監督管理相結合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産、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因此,環保部門對同級政府的上述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監督活動有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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