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收到預收賬款需要履行增值稅預交義務,如果是工程進度款必須履行繳納義務,那如何區分預收賬款。
看合同
首先先看合同簽訂的開工時間和相關預收條款。一般稅務機關判定收款是否屬于預收款,通過合同開工時間和工程進度相結合。
單從合同開工時間可能不夠準确
比如某個工程項目簽訂的開工時間為2018年2月,但是實際開工時間為2018年5月,開工後一個星期根據合同約定甲方在乙方進場施工一個月内支付項目啟動資金1000萬元,那麼這筆款項可以認定為預收款。
首先,雖然實際開工時間已經超過合同開工時間,但是有确鑿證據表明實際開工日期,那麼稅務機關也是講理的,不會死扣合同時間。
其次合同中明确約定了有關預收款的支付條件,隻要符合條件就可以認定是預收款。
最後,一般的施工項目才開工一個星期,不可能完成1000萬元産值,因此這1000萬不可能是進度款,屬于預收款。
但是目前出現各地區執法不一緻的,對财稅法規條文理解也不一緻,很多地區的稅務機關認為“預付款”隻能是在合同開工日期之前支付,或者在簽訂合同之前支付,而這在實際業務中是不太可能的,尚未簽訂合同之前,對方何來預付的權利?
如果有,隻能算是訂金。而簽訂合同時間往往都超過一個月,基本都在正式開工時或者開工後雙方才能完成合同簽訂手續,按此确認預付款基本也沒有幾個工程能夠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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