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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擾亂公共秩序罪的認識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10 10:11:37

對擾亂公共秩序罪的認識?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公務罪”,最高判刑三年,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對擾亂公共秩序罪的認識?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對擾亂公共秩序罪的認識(擾亂公共秩序類犯罪)1

對擾亂公共秩序罪的認識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公務罪”,最高判刑三年。

2.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觸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3.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最高判刑十年。

4.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聚衆“打砸搶”,緻人傷殘、死亡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觸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最高判刑死刑。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觸犯“搶劫罪”,最高判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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