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陳某的老鄉梁某在城市打工,後從事互聯網詐騙活動,某日,梁某聯系到陳某,讓陳某幫助自己從銀行卡裡取款,并答應給陳某給付百分之十的款項作為報酬。于是陳某在明知梁某從事網絡詐騙的情況下,幫助梁某持銀行卡進行取款,在扣除報酬後将款項轉給梁某。後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了梁某的犯罪行為,陳某遂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法院遂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并沒收其違法所得。
北京瀛台律師事務所:為他人違法所得提供取現便利,涉嫌犯罪!
【瀛台律師論法】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隐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梁某聯系到陳某讓陳某幫助自己從銀行卡裡取款,并答應給陳某給付百分之十的款項作為報酬。後陳某在明知梁某從事網絡詐騙的情況下,幫助梁某進行取款。故陳某的行為屬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為他人犯罪提供銀行卡取現服務,故其行為構成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但其主動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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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師提醒】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供為他人犯罪提供銀行卡取現服務的行為構成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切勿為了一己私利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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