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肇事者因為逃避救助義務而導緻被害人死亡,這是一種不作為犯罪,肇事者的作為義務(也就是救助義務)來源于其先行行為(也就是肇事行為)。在這裡特别提醒大家,不要因為“逃逸”是個動詞,就誤認為“因逃逸緻人死亡”是一種作為犯罪,這是很多考生常犯的錯誤。
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前提是肇事者要有救助義務,而不履行救助義務。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那麼肇事者就沒有了履行救助義務的前提,因而也就不能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
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也要求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肇事者不履行救助義務(也就是逃逸)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那麼肇事者也不能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
就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肇事者不履行救助義務(也就是逃逸)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言,一般具有三種可能性,具體如下:
第一種:一因一果。
也即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隻與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為具有因果關系,這種情況下,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不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
第二種:二因一果。
也即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為、事後的逃逸行為均有因果關系,這種情況下,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也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
第三種:三因一果。
也即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為、事後的逃逸行為、第三人的介入因素均有因果關系。
這裡需要再次分情況進行讨論。
如果能夠查明被害人的死亡時間: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也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如果第三人有過錯,構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無法查明被害人的死亡時間:啟動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也就是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發生得越早,越對肇事者和第三人有利,也就是将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歸因于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為,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适用“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刑升格條件,不适用“因逃逸緻人死亡”;第三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為了方便大家對比記憶,現将這三種可能性彙總成表格:
【能夠查明死亡時間】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也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如果第三人有過錯,構成交通肇事罪
【無法查明死亡時間】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适用“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刑升格條件,不适用“因逃逸緻人死亡”;第三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我們接着再看兩個容易混淆的問題。
在因逃逸緻人死亡裡面,肇事者對于不履行救助義務持有的心理應該是故意的,也就是說逃逸行本身應該是故意為之。如果肇事者重傷了被害人,但卻誤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了,于是就把其抛屍或者藏匿起來,因此被害人導緻死亡的,那麼需要單獨認定該行為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然後和交通肇事罪實行數罪并罰。
但是在因逃逸緻人死亡裡面,肇事者對于因不履行救助義務而導緻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既可以持有故意心理,也可以持有過失心理。
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第一個是在說肇事者不履行救助義務的主觀心理問題,第二個是在說肇事者對于履行救助義務而導緻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的主觀心理問題,這是在讨論不同的問題,大家千萬不要混淆。
我們接着再看不作為的等價性問題。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肇事者不履行救助義務導緻被害人死亡,也就是不作為緻人死亡。
如果肇事者在肇事之後隻是單純的逃逸,那麼相當于遺棄罪的程度,認定肇事者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即可。
如果肇事者肇事之後,明知被害人沒有死亡,但卻故意藏匿被害人,排除了他人救助被害人的可能性,達到了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程度,此時需要認定肇事者構成“故意殺人罪”,然後與先前的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
我們最後再看一下“因逃逸緻人死亡”的體系地位問題。
多數觀點(也就是前提條件說)認為,刑法明文規定了“因逃逸緻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因此适用“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前提是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這樣才可能進一步适用“因逃逸緻人死亡”。理由:先有定罪,才能量刑。沒有定罪,就不能直接量刑。
少數觀點(也就是非前提條件說)認為,适用“因逃逸緻人死亡”并不要求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這種觀點前後邏輯難以自洽,無需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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