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建築材料及制品的燃燒性能及分級
建築材料及制品的燃燒性能等級
與國外(歐盟)建築材料燃燒性能相關分級對照:
A級對應A1/A2級,B1對應B/C級,B2對應D/E級,B3對應F級。
二、建築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等級的附加信息和标識
1,附加信息
建築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等級附加信息包括産煙特性、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和煙氣毒性等級。
對于A2級、B級和C級建築材料及制品應給出産煙特性、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鋪地材料除外)、煙氣毒性等級,
對于D級建築材料及制品應給出産煙特性等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
2、附加信息标識
當按規定需要顯示附加信息時,燃燒性等級如圖:
一、構件的燃燒性能
我國把建築構件按其燃燒性能分為三類:
不燃性構件:用不燃燒材料做成的構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
難燃性構件:用難燃燒材料做成的構件或用燃燒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燒性材料做保護層的構件統稱為難燃性構件。難起火,難微燃,難炭化,當火源移走後燃燒或微粒立即停止的材料。
燃燒性構件:凡是用燃燒性能做成的構件統稱為可燃性構件。立即起火或微燃,火源移走後仍繼續燃燒或微燃的材料。
二、構件的耐火極限
1、概念:耐火極限是指在标準耐火實驗條件下,建築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承載能力或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h)表示。(最小值min)
2.判定準則:
a承載能力——是指在标準耐火實驗條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築構件在一定時間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b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準耐火實驗條件下,建築分隔構件某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内防止火焰和熱氣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現火焰的能力;
c耐火隔熱性——是指在标準耐火實驗條件下,建築分隔構件當某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内其背火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的能力。
注:
a隔熱性和完整性對應承載能:如果試件的“承載能力”已不符合要求。則将自動認為試件的“隔熱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
b隔熱性對應完整性:如果試件的“完整性”已不符合要求,則将自動認為試件的“隔熱性”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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