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人:李均明
演講地點: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日知”系列講座
演講時間:二〇二一年十月
發現過程
2010年6月22日,在施工中的長沙市中心五一廣場東南側的地鐵2号線“五一廣場站”下,于距地表6米深的地下隧道工地中發現了簡牍。由于其地點在五一大道邊,人、車流量很大,考古隊不得不在發掘區安裝圍擋,然後在圍擋之中開挖範圍為6.8×9.6米的方坑。
至8月5日,發掘到地表以下3.81米時,井窖口露出。井窖口呈不規則圓形,直徑3.6米。井窖深1.5米,窖壁規整,底部平整。窖内堆積分三層:第一層為灰黑色土層,厚0.22~0.32米,出土簡牍以木簡為主;第二層為灰黃色土層,厚0.23~0.38米,除木簡外,另有少量竹簡出土;第三層呈灰黑色,厚0.8~0.95米,出土簡牍較多,有木質簡牍和竹簡。
李均明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戰國秦漢魏晉出土文獻與曆史研究、法制史研究。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牍的整理與研究》(15ZDB033);參與國家文物局邊疆考古項目《懸泉漢簡》的整理工作;參與《長沙走馬樓西漢簡》《江蘇連雲港尹灣漢墓簡牍》《青海大通上孫家寨漢簡》等的整理研究工作;參與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攻關項目“出土簡帛與古史再建”(09JZD0042);參與《簡牍志》的策劃。
清理時,考古人員采取了懸浮式作業,即在井窖上架設鋼管、木闆、繩索,避免清理人員雙腳直接踩在窖内堆積上而造成破壞。
總體上,發掘者先清理井窖内東部堆積,後清理西部堆積,最後再将所有泥土篩查一遍。其中,簡牍發掘采取分塊整體提取的方法,将出土簡牍分裝在66個大盆和144個小盆中,然後在室内按自然坨分類,再逐簡進行清理,并為每支簡編出土号碼。
了解這些發掘過程及堆積層次,對我們讀懂簡牍編号很有幫助。以CWJ1③:292—7為例,C表示長沙,W表示五一廣場,J表示井窖,1為井的編号,③指井窖中的第三層堆積層。292是一坨簡牍集合體,7是其中一支簡牍号。
這次發掘出土簡牍近七千枚,主要是東漢和帝至安帝期間物,質材為竹、木。其中木質簡牍由于木質素較密而保存較好,而竹簡質量較差。由于井窖内污染物(尤其是城市管道所生鐵鏽的結晶)較多,簡牍字迹磨損腐蝕相對嚴重。
價值評估
五一廣場東漢簡牍數量近七千枚,是全國東漢簡牍中數量最多的一批。全國漢簡出土總量雖然很多,但大部分是西漢簡及三國簡,而以往西北地區所見東漢簡牍絕大多數是東漢初年的,到東漢中晚期的極少。所以,五一東漢簡的出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補缺的作用。
除了自身體量大,能夠用它獨立進行研究之外,還有一個最大的優勢是同一地點與之相關、可資比較的簡牍資料很多,多達全國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如果延伸到整個湖南境内出土的簡牍,總數已經超過全國的半數,差不多達到三分之二。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牍清理實況。
可以說,長沙五一廣場及周邊地區的古井出簡是一種“井噴”。走馬樓22号井已出土十萬左右的三國簡,少年宮也出土了一些尚未公布的秦簡、漢簡,周圍的楚墓、漁陽王後墓等都出過簡牍。等到之後周邊新建高樓、深挖地基時,可能還會有更多簡牍出土。
因此,五一廣場簡可以從橫向及縱向兩個角度進行比較研究,體現出關聯性極強的特點。第一,可以與同時代或稍晚的簡牍進行橫向比較,如東牌樓東漢簡牍、尚德街東漢簡牍等;第二,可以與不同時代的、年代跨度大的簡牍進行縱向比較,如走馬樓西漢簡牍、走馬樓三國吳簡牍等。
走馬樓西漢簡牍、走馬樓三國吳簡牍與五一廣場簡有密切關聯,從其中反映的制度演變可以看出發展脈絡。例如,五一簡中出現了“裡”“丘”,到走馬樓吳簡中“丘”就有很多了,說明東漢時期已有“丘”這種編制。
另外,五一廣場之外的長沙馬王堆漢墓、漁陽王後墓簡牍、湖南境内的裡耶秦簡、益陽兔子山簡牍乃至嶽麓書院藏秦簡與之都有相關性。
為何此處會出土大量簡牍?原因在于,從楚國開始在長沙建造城邑,秦漢之際設長沙郡,西漢設長沙國,東漢恢複長沙郡,五一廣場區域皆為郡、國及臨湘縣、臨湘侯國官署所在地,一直到明、清設長沙府,治所仍在五一廣場區域,沿襲了兩千多年,必然沉積大量的文化遺存。墓葬出土簡牍通常在當時城郊,而井窖出土簡牍則在城中衙署。
另外,五一廣場在古代算是個小盆地,四周都是地勢較高的丘陵,西邊是湘江,于是形成的極厚的堆積層。以往,長沙出土過楚簡(五裡牌、仰天湖、楊家灣)及馬王堆漢墓簡牍帛書等,此次五一廣場再出土從秦到三國的各個時代的簡牍就不足為奇了。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牍“兩行”。
形制述要
五一廣場簡牍數量驚人,形制也多種多樣,常見者有簡、牍、楬、檄、封檢等,大多與西漢簡所見相同,大體包含簡牍文書的六大類型。最富特色者為“合檄”及“兩行”。
“檄”是簡牍形制的一種,也指一類文書形式。因其不同的封緘方式、用途等,又分為合檄、闆檄、羽檄等。闆檄通常是用于書寫公開的文告;而合檄是上下兩片相合之檄,具保密作用,在西漢簡中比較少見。
合檄的正文都寫在凹槽底部,但題署文字的位置及封泥槽的數量不同。長沙市考古所曾蠡測合檄的四類形式:第一類合檄之凹形底闆兩端留出較長的平面,可用于書寫說明文字,蓋闆僅設一個封泥槽;第二類合檄之底闆與蓋闆與第一類相同,但蓋闆上設兩個封泥槽,說明文字當亦寫在底兩端的平面上;第三類合檄之凹形底闆兩端留出的平面很短,不足以書寫說明文字,故說明文字當寫在蓋闆上,蓋闆設一個封泥槽;第四類合檄之形式與第三類同,但蓋闆上設兩個封泥槽。除上述四種形式外,不排除還有其他形式的可能。
“兩行”是寬簡的稱謂,由于其上通常能書寫兩行字而得名(西北簡中就有這種稱呼)。與之相對的,一般簡隻能寫一行字。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牍中兩行簡所占比例甚多,大多長約23厘米、寬約3厘米,較短者22.6厘米,較寬者3.4厘米。通常存兩道編痕,将每支簡分成三欄,頂格書寫,不留天地,滿簡可寫70字左右,是單行簡書寫量的一倍。從編痕看,“兩行”簡通常是編聯成冊的。
“兩行”簡大多寫在較寬的同一個平面上,但亦見書于橫截面為屋脊形的兩個平面者,如《敦煌懸泉漢簡釋粹》編者雲:“出土實物所見‘兩行’,每每将簡面修治成屋脊形,每個側面各寫一行。”又有走馬樓西漢簡所見竹“兩行”也是屋脊形,把有弧度的竹青面削出兩個平面用來寫字,甚至還保留了不少竹筒。
“兩行”所見文字通常較清晰,但竹簡就往往比較模糊。因為簡一般是打草稿用的,保持最原始、沒有改動的面貌,比較正式的文件寫在“兩行”上。
社會面貌
五一廣場簡牍涉及東漢官僚制度、司法、交通、商業等各個方面。
1.管理模式
此管理模式主要是針對臨湘縣,也涉及長沙郡。按現在所見簡牍,當時設有兩個三級系統:一是行政系統,即“縣、鄉、裡(丘)”;二是治安監督系統,即“縣、部、亭”。這兩個系統之間不是完全隔絕的,而是相互聯系、各有分工的。例如,治安系統的“賊捕掾”到農忙時節就改稱為“勸農賊捕掾”,同時負有監督生産的職責。
縣廷之中,縣令主管全面工作,縣丞主管文職,左、右尉主管武職治安。縣廷還設有廷掾、主簿、令史等負責機關工作。
關于諸曹,簡牍中反複出現而且職責明确者如:功曹主管人事,賊曹主管治安,戶曹主管戶籍人口,金曹主管财務,倉曹主管糧草物資。諸曹皆設曹掾、史、助史負責本曹事務。此外,尚見尉曹管理郵卒。簡文所見辭曹、奏曹應當是太守府的編制。
許多掾史冠以事務名稱,這顯然是有針對性的安排,特定官職管理特定事務,如郵亭掾、委輸掾、江湖掾、平法掾、案獄掾、領訟掾、安民史。像“江湖掾”這樣的官職中原很可能少見,而且也沒有相應的“江湖曹”,應正是根據事務本身為官職命名。另外,常年設置“待事掾”,機動安排,處理各項事務。
2.行政系統
行政系統總體上是“縣、鄉、裡”的三級制。縣廷諸曹中與此系統關系比較密切的是戶曹、金曹、倉曹,涉及戶口、土地、勞役、租稅的管理。
此系統的核心是諸鄉,常見的鄉有桑鄉、沮鄉、沩鄉、漻陽鄉、長賴鄉、南鄉、戴鄉、小武陵鄉等,許多鄉名仍然可見于走馬樓三國吳簡。走馬樓吳簡中出現的“鄉”更多,這對研究地方發展沿革很有啟發。
鄉設有秩或啬夫、鄉佐、助佐、史、小史、幹等各類細小官職,處理本鄉各項工作,也常冠以事務名,如丈田史、趣租史之類,事務繁多。
除了以上的官職信息,簡牍中還反映了諸多有趣的細節。例如,鄉吏與老百姓經常打交道,利益沖突在所難免。例如,《五一簡》【三】1140記載了“力與男子伍純争言闘,力為純所傷,凡創四所”的故事。
3.治安體系的架構與吏員配置
五一簡大多為賊曹文書,所以對治安監督體系的記載相對詳盡。此治安機構也是三級架構,即“縣、部、亭”。
縣廷之中,縣令是治安的總負責人,遇到重大案件時需要親自出馬,如《五一簡》【五】1776的“君追賊逢門亭部”、《五一簡》【一】351的“君追賊磨亭部”等。縣丞協助縣令,主要負責内勤。左、右尉也負責協助縣令,側重外勤行動。
賊曹為縣級治安機關,主内勤。設有左、右賊曹(省稱“左賊”“右賊”),二者當有分工,右賊曹管轄縣治周邊,左賊曹則管轄全縣更大範圍。又設賊曹掾,但賊曹掾的身份尚待深入研究。另外,賊曹機關尚設賊曹史、助史辦理具體事務及文書工作。
諸部(警區)則是賊曹的派出機構,執行外勤行動。現在所見臨湘縣凡七部:左部、右部、東部、西部、北部、南部、桑鄉部。每部皆設賊捕掾及遊徼,又設賊捕史協助工作。諸部賊捕掾或可統稱為“賊曹掾”,各部賊捕掾回到賊曹時即可稱為“賊曹掾”。另外,門下遊徼、寺中遊徼具體屬于哪一部還需要研究,我推測屬于右部,是城中安保人員的首領。
“外部賊曹掾”與“前部賊捕掾”的稱呼比較特殊,所見“部”字皆為動詞,是部署、安排的意思,如《史記·淮陰侯列傳》:“欲發以襲呂後、太子,部署已定。”這種用法五一簡亦屢見,如《五一簡》【一】156“前以府書部守史沅綱,柤鄉陵亭長王岑、蔡英逐捕沩鄉幹胡蒼、黃陽”、《五一簡》【三】876“辄部賊曹掾黃納、遊徼李臨逐召賢……書到,亟部吏與納并力逐召賢等必得”,都是部署安排的意思。“前部”之“前”指以前、之前,則“前部”指之前的安排。同理,“外部掾”泛指部署在外的曹掾。“外部賊曹掾”則指部署在外的賊曹掾,實指諸部賊捕掾。
各亭皆設亭長、亭卒。“亭”與“部”是連貫的,可确定二者之間的隸屬關系,如:①都亭、禦門亭、庾門亭(庾亭)、監亭、陽馬亭、南亭、南門亭、三門亭、小武陵亭、廣成亭歸左部管轄;②市亭、西市亭、曲平亭歸右部管轄;③長賴亭、爢亭、磨亭、廣亭歸北部或桑鄉部管轄;④杅亭、效功亭(效亭)、驷望亭歸東部管轄;⑤尚有郭亭、南山亭、高置亭、雍亭、波亭未知歸屬。以上隸屬關系僅據已公布資料,之後可根據新材料進行補充。
還有都伍長、大伍長、小伍長協助亭長工作,他們生活在基層,與百姓關系緊密,在各個亭中地位重要。另外還有治安附屬機構“臨湘獄”,設獄掾、獄司空、獄書佐、獄史、獄助史等職。
4.治安系統的運作機制
(1)内勤。内勤指賊曹機關的内部工作,多見于“君教”木牍,有特定的程序。例如:
君教若
左賊史顔、遷白:府檄曰:鄉佐張鲔、小史石竟、少鄭、平毆殺費栎,亡入醴陵界。竟還歸臨湘,不處鲔從迹所,斷絕。案文書:前部賊捕掾蔡錯、遊徼石封、亭長唐曠等逐捕鲔、平、竟,迹絕醴陵椟亭部劣淳丘幹溲山中。前以處言,如府書。丞優、掾隗議:請□卻賊捕掾錯等,白草。
《五一簡》【二】427
據此,我們可梳理出當時東漢賊曹機關工作(即内勤)的三個程序:
首先,由史、助史負責文件的起草、收發、存檔,處理具體的機關事務。
賊曹諸史通常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起草文件或經辦具體事務。
再者,諸史起草的文件及具體處理的事務,須送呈丞、掾審閱,并由丞、掾共同提出解決方案。實質而言,賊曹機關的工作是由丞、掾主持監管。
最後呈送縣令批示,即木牍所雲“君教”。“君教”二字是提前寫上的,如果縣令完全同意所呈文件的内容,則簽署“諾”字,“諾”有時也寫成“若”。如有其他想法,則署具體意見。
(2)外勤。外勤指賊曹機關之外的警務行動,大的行動由諸部賊捕掾、遊徼、亭長共同執行。如:
永初元年正月癸酉朔廿日壬辰,東部勸農賊捕掾遷、遊徼尚、驷望亭長範叩頭死罪敢言之。廷書曰:言男子吳輔鬥傷弟妻爢,亡,逐捕有書。輔以微辨賊傷爢,所犯無
《五一簡》【一】230A
東部勸農賊捕掾黃遷名印
史白開
正月日郵人以來
《五一簡》【一】230B
五一廣場簡所見許多(不是全部)三人共同署名者,大多亦屬賊捕掾、遊徼、亭長組合。諸警務區業務範圍甚廣,當以刑事案件為主,亦包括民事案件與糾紛。
發生重大案件時,縣尉常常出面協調指揮,如《五一簡》【二】695的“府前言:詭課左尉訓案:賊捕掾竟範、遊徼□□亭長龍貪逐捕殺人”。
(3)聯勤。聯勤是針對特定事務的聯合行動(包括多亭、多部、多曹的聯合)。如《五一簡》【三】1022記載禦門、庾門、逢門亭的多亭聯合行動,又如《五一簡》【五】1752 1755所載案件或為跨地域犯罪,所以北部、桑鄉部的賊捕掾、遊徼及各部屬下的廣亭、肥例亭聯合行動,并共同署名上報文件。
(4)轄地責任制。轄地責任制指所轄區域發生的事情由所在首長承擔責任,逐級貫徹。如前文所見,諸亭發生的事情,先由亭長處理,再報所在部。所在部之賊捕掾、遊徼與事發亭共同行動做進一步處理。如果事情嚴重,則縣尉、縣令也會出面。《張家山漢簡·捕律》亦有這方面的記載:“一歲中盜賊發而令、丞、尉所不覺知三發以上,皆為不勝任,免之。”
(5)縣廷機關的值班制度。五一廣場簡中有很多“直符書”,即無事發生時報平安的值班報告。如果出現異常情況,即所謂的“發覺得”,需要做具體彙報。《五一簡》【六】2187就記錄了永初三年正月的一個惡性案件,大意是賊曹值班的一群人玩忽職守,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5.司法特色
(1)秘密刑偵。簡牍中多有秘密偵察的記載,如《五一簡》【一】426B所載南部遊徼張栩等人“陰微起居”之事。
密而不宣稱“陰”,如《漢書·周仁傳》“仁為人陰重不洩”,顔師古注:“陰,密也。”隐秘的行為則稱“微”,如《說文》:“微,隐行也。”簡文中“陰”“微”連用則進一步強化對行為隐秘性的表現,秘密行動即稱為“陰微”。
有的簡文稱“陰微推起”指進行秘密調查,“陰微求捕”指秘密抓捕。有的又雲“盡力廣布耳目”,指盡可能廣泛地布設偵察人員,是進行秘密行動的重要舉措。
(2)合驗。“合驗”指的是多人、多角度對證,重視證據核查。五一簡常見“摻驗”一詞,亦稱“參驗”“合驗”“檢驗”,全稱叫“明證檢驗”,意義相類,皆指對案件進行多人、多角度的核查驗證,例如《五一簡》【一】338所載“亟考實奸詐,摻驗,正處,言”。它是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有助于提高司法質量。
當時取證的範圍比較廣泛,除了直接當事人,知情的家庭成員、左鄰右舍及所在裡的負責人都可能被訊問并作證。債務糾紛中,當債權與債務雙方說法不一時,見證人的證言尤顯重要,對司法官的判斷舉足輕重。
長沙五一廣場簡牍所見,東漢司法實踐中,取證對質是不可或缺的環節,通常能做到多角度廣泛取證,經過嚴肅對質檢驗,從而保障判決之公平合理。如果不對質核查,則稱為“無檢驗”,是失職行為。
(3)對單位的行政處罰——谪。出土文獻如居延漢簡中,多見對個人的行政處罰叫“适”(谪)。五一廣場簡中亦見對個人的處罰“谪”,如:
君教若
右賊史牧、兼史蒙、勝白:右部賊捕掾敬等椟言:男子張度與黃叔争言鬥,度拔刀欲斫叔不中,無狀。适度作下津橫屋二月,以付将吏嵩。守丞護、掾英議如敬等言,請屬左□曹……
《五一簡》【一】307
五一簡與其他出土文獻的不同在于,“谪”又作為對單位的谪罰,如:
A面:兼逢門亭長德叩頭死罪白。别行當會月廿九日旦赍詣曹。德所部溏丘男子區撫□丘婁德詣發所,以故不赍詣曹,不
B面:知德有解。适出卒一人作官寺,願蒙列理乞适恩,唯明廷。德愚戆惶恐叩頭死罪死罪。
三月九日丙戌白
《五一簡》2498
西漢以後的谪罰大多是針對在職官吏的(不是全部),所涉雖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但影響官吏政績的好壞。如《漢書·遊俠傳》:“遵曰‘滿百乃相聞’故事,有百适者斥,滿百,西曹白請斥。”知累犯必遭更嚴厲的懲罰。
6.水路交通
湘江古稱“湘水”,是連接長江流域和珠江流域的黃金水道,這種地理情況在五一廣場簡牍中多有反映。如《五一簡》【一】383記錄不知名男子從南郡駕船到長沙郡之攸縣,路程很長;《五一簡》【一】395雲“其日鋪時起柚州,日未入到(見圖1)亭東岸”,體現出行船已經可有一日的路程。圖1
除了百姓的日常乘船,長沙一帶官員也多有公務乘船的情況。例如,《五一簡》【二】510“送吏刺船上下者”,官員處理公務往往需要通過乘船趕赴他處,體現出水路交通在長沙的重要性。又如《五一簡》【五】2190反映了沿岸收稅以及相關部門核實稅收的情況。
水路交通如此發達,船的類型亦是多種多樣。五一廣場簡中可見的已有扁船、栱船等,《五一簡》【三】948還反映了停泊船隻鱗次栉比的細節。
關于船的載運量,《五一簡》【四】1505記載“持麻八千斤之臨湘”,一次運輸量之大可見一斑。
除了湘水主流,許多支流小溪亦發揮着重要作用。如《五一簡》【一】91描述了利用“漻溪”“橫溪”運送糧食的情況,此次糧食交易數量不少,非人力所能承擔,沿溪水進行,無疑利用了水運之便。另外,支流溪水寬度通常不大,故可架設橋梁,實現水陸聯運,如《五一簡》【三】923 1474提及“橫溪橋下”。除有船運之便,尚有放竹木排之利。
值得注意的是,水路運輸中亦有襲擊案件,即海盜式搶劫。如《五一簡》【五】1862記載“道劫取錢物”之事。由于水路交通發達且存在不安全因素,東漢政府對水道管理必不可少。臨湘縣廷設有江湖掾專管水道事宜,沿江沿溪設固定的亭或臨時性的例亭檢查過往船隻人員。《五一簡》【四】1448 1387記載了“船刺”,即過往船隻人員的登記。
7.行業與市場
五一簡中有許多關于身份認證的記載,所記項目包括個人職業,為我們了解行業分工提供了寶貴信息。如《五一簡》【一】126中“以田作”“績紡”“給事縣備獄書佐”皆為職業情況的記錄。五一簡所見,從事農業耕作、紡織、為吏的職業出現的頻率最高。前二者是由于從業人口衆多,後者是由于活動最頻繁的緣故,所以出現頻率高。
從事農業的衆多人群中,除了擁有土地的自耕農,有部分人是靠佃作為生,《五一簡》【五】1713 2158 1739“皆以佃作”、《五一簡》【一】380“以佃作為事”都反映了這個事實。
與手工紡織對應的是品種繁多的紡織品與衣物上市,羅小華關于五一簡名物考的文章中有詳細的讨論。
與上述三大職業相伴,活動比較頻繁的還有商人。在五一簡中,“商賈”“賈販”是商人及其活動的統稱,簡文中也有關于其販賣物品的記載,如賣魚、賣日常生活用品等。從具體交易中可看出,當時商品種類繁多,生意興隆,尤其是生活用品的零售最紅火,五一簡中關于物價的資料也非常豐富。
由于商業發達,臨湘有專門的市場,并設官治理,如《五一簡》2953“市有秩豊、佐封”。
集市之外的交易,主要是田宅奴隸等資産,如《五一簡》【二】495記載了一份瓜分财産的清單:“得利裡宅一區、大奴柱、小奴胡、下頭缯肆一孔;王得竹遂裡宅一區、大婢益、小奴秩、上頭缯肆一孔。”上述資産可以瓜分,當亦可買賣。
此外,還有職業駕船人“船師”、歌舞演員“儛子”等職業。
8.移民政策
東漢時期的很多移民政策是有诏書根據的,五一廣場簡牍中也反映了不少移民的情況,例如:
永元……本縣奇鄉民,前流客,留占着。以十三年案筭後,還歸本鄉。與男子蔡羽、石放等相比。當以诏書随人在所占。忠叩頭死罪死罪。得、闳、豊俓移369書,辄逐召定,考問,辭:本縣奇鄉民,前流客,占屬臨湘南鄉樂成裡。今欲還本鄉,埶不複還歸臨湘。願以诏書随人在所占,謹聽受。占定西81平裡,人名年紀如牒。唯……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479
……湘,寫移書禦,唯令史白長吏,部其鄉吏明削除384定名數,無令重。叩頭叩頭,如诏書律令。
七月七日開
掾慮、助史昆、着387
已384B
以上節錄楊小亮所複原冊書的片段。據其他簡文,此例所見移民本人叫“逢定”。楊小亮認為,逢定原為連道縣奇鄉人,流亡至臨湘南鄉,遂入南鄉戶籍。“十三年案筭後”之“十三年”當為永元十三年。
“當以诏書随人在所占”,周海鋒認為“當指東漢永元年間頒布的安置流民的系列诏書”,并引用永元六年三月庚寅诏書和十五年春閏月乙未诏書加以說明。
楊小亮認為,流民問題一直是困擾兩漢的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安撫流民乃至允許流民在流亡地“着籍”的政策當出現得更早。《後漢書》中有諸多例證,如:建武六年(公元30年)李忠遷丹陽太守,“三歲間流民占着五萬餘口”;元和元年(公元84年)二月甲戌诏書雲“其令郡國募人無田欲徙它界就肥饒者,恣聽之,到在所,賜給公田”。因此,“随人在所占”已成為東漢時的慣常做法,由于能充分考慮流民自身的意願,效果較好。
9.酗酒與禁酒
東漢時期通常不禁酒,但遇災年時為了節約糧食曾禁酒,五一廣場簡牍中正記錄了遇上災年禁酒的情況。
其中有一個案例是禁酒期間發生的,涉及多組簡文,引發連鎖反應。楊小亮綴合編聯了三組針對同一案件的簡文,歸納當事人所犯罪行為如下:
①蒙恩在職,公教南釀酒;
②至令脩、種、國等相賦斂、沽酒、受赇請、群飲食;
③令丸、達私市肉、胃、鹽、豉,皆不雇直;
④知若無任徒,私使炊釀。
入罪的依據是宏、宮二人為吏職,而“盜賦、受所監臧皆二百五十以上”和“不承用诏書,不敬”,“不承用诏書”之“诏書”即指朝廷關于禁沽酒的規定。
“本案中宏、宮不承用诏書”的“诏書”當直接與此“己未诏書”相關,與簡文對比,诏書當包含簡文中“不得糜谷作酒”和诏書中明言“禁沽酒”的東漢和帝永元十六年,即本案所發生年度的二月己未“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傷稼,禁沽酒”兩方面的内容。
此外,即使是正常可以喝酒的年份,如果出現因酗酒而引發的刑事案件,罪犯也需要懲處,如《五一簡》【一】433記載的“其時醉酒入金舍”一事。
通過五一廣場及周邊地區出土的大量簡牍,我們可以發現其中關于東漢地理、行政、制度脈絡,推動相關研究的進一步發展。
(圖片來源:長沙市考古所講座整理:餘天偉審校:寇婉)
《光明日報》( 2022年01月22日10版)
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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