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談國慶假期幾天假?近期放假通知的相關消息,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官方談國慶假期幾天假?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近期
放假通知的相關消息
迅速沖上微博熱搜
引起廣大網友的激烈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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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此前發布《關于2022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中秋節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具體放假安排如下:
中秋假期
放假安排
中秋假期加班工資怎麼算?
▶ 9月10日當天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 9月11、12日加班
安排勞動者工作後補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資;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國慶假期
放假安排
注意啦!
10月8日(周六)
10月9日(周日)
要上班!
也就是“休7天上7天”
這樣的國慶假期
驚不驚喜?意不意外!
國慶假期加班工資怎麼算?
▶ 10月1、2、3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 10月4、5、6、7日加班
安排勞動者工作後補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資;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2022最新版關于假期的25類規定和待遇
1. 休息日 2. 法定節假日 3. 部分節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産假 8. 産前假 9. 護理假 10. 孕期産前檢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經假 13. 保胎假 14.節育假 15. 喪假 16. 年休假 17. 工傷假 18. 探親假 19. 路程假 20. 社會活動假 21. 豐收節 22. 經營性放假 23. 傳染病假 24. 獨生子女護理假 25. 育兒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況下,星期六和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雙休日不計薪,全年104天。
相關規定:
✦
(二十五)育兒假
自2021年來,各省份逐漸推出育兒假,時間從5—20天不等,具體可查看:
據統計,目前已有28個省份完成了計生條例修訂工作。其中,大多數地區明确了育兒假。
地區
育兒假規定
北京市
育兒假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5個工作日育兒假
上海市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5天育兒假
江西省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安徽省
孩子6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湖北省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江蘇省
子女3周歲之前, 夫妻雙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兒假 。
廣東省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天津市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貴州省
孩子3周歲前,每年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吉林省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或企業增設育兒假
海南省
孩子3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時育兒時間
黑龍江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雲南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有兩個以上3歲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兒假
山西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5天育兒假
河北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河南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陝西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
内蒙古
拟增
遼甯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甘肅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5天育兒假
四川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重慶市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職工,在産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後,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
西藏
暫無
浙江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福建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山東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青海
孩子三周歲前,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夫妻雙方每年各15天育兒假
甯夏
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
湖南省
孩子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10天育兒假
新疆
暫無
廣西
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
很多小夥伴在問,育兒假是不是強制的,放育兒假期間,工資待遇這些會被扣嗎?
這些問題在當地的計生條例中,基本都已經明确了,今天就帶大家一起看看,如何從當地計生條例中解讀育兒假的執行細節。
放育兒假,強制不強制?
在已經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的28個省份中,對育兒假是否強制的問題有兩種态度:
第一,強制推行育兒假。這是目前絕大多數省份的規定。例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3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則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歲以下期間,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日的育兒假。
第二,鼓勵但不強制推行育兒假。作出這樣規定的,有重慶市、吉林省、青海省等。例如,《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或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父母育兒假。按照這一規定,吉林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安排職工休育兒假。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三條則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職工,在産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後,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據此,重慶市休育兒假的前提是“經單位批準”。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育兒假的态度上也是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子女的員工,在子女不滿3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員工夫妻雙方各15日育兒假。
小Tips:
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方可享受育兒假,超生、未婚先育或者具備其他違反規定生育子女行為的(如代孕等),是不能享受育兒假的。
育兒假期間,待遇标準如何确定
關于休育兒假的待遇标準,有3種:
一是地方有規定的,優先适用地方規定的标準。例如,《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按照這一規定,上海市職工休育兒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正常出勤标準發放工資。
《内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則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前,每年給予雙方各十日育兒假。休假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不變。”據此,在内蒙古地區,職工休育兒假期間不但能按正常出勤獲得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也不受影響。
而《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則規定:“夫妻一方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的,期間的月工資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标準;夫妻雙方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育兒假的,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因此,在重慶地區,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标準要根據職工選擇的休假方式來确定。
二是按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規定的标準來确定。如果地方法規未對育兒假期間的待遇标準作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規定的方式,明确育兒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标準。但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規定的标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三是按視同出勤标準支付育兒假工資。地方規定不明确,用人單位也未通過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規定育兒假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員工工資待遇。
單位不放育兒假,法律後果是什麼?
修改當地計生條例的省份中,絕大多數對育兒假作了強制性規定。單位不允許職工休育兒假的法律後果,按照條例規定。條例沒有規定的地區,暫時屬于真空地帶,較難追究未落實育兒假的法律後果。
例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獎勵、假期、優待政策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舉報;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和工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落實、依法處理。”據此,用人單位不批準職工育兒假申請的,職工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則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标管理職責、不履行協助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義務、不執行産假、育兒假、護理假等規定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根據這依規定,用人單位不執行育兒假規定的,不但單位會受到通報批評,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也會受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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