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時,
約定将房屋贈與給小孩,
但真要到辦理過戶手續的時候,
一方卻始終拖延。
日前,
湖南永興縣人民法院
執行了一起離婚後财産分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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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房産贈與子女,男子後悔了……
李女士和李先生于2010年2月結婚,婚後生育一兒一女,并于2015年6月25日在長沙市嶽麓區以按揭的方式購買了一套住房。
2020年1月17日,雙方因感情不和在永興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并約定兩個未成年小孩由李女士直接撫養,作為夫妻共同财産的房産贈與兩個小孩,且過戶至兩個小孩名下。
離婚協議内容
然而雙方離婚後,李先生開始反悔,不願意将房屋過戶至兩個小孩名下,李女士不得已訴至永興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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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完仍以各種理由拒絕,強制執行!
因該房屋按揭貸款未還清,無法直接過戶,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待案涉房屋銀行按揭貸款還清且符合過戶條件後,李先生即時協助李女士将房屋過戶登記在兩個小孩名下。
2022年6月30日,案涉房屋的貸款全部結清,完全符合過戶的條件。李女士幾次催告,李先生均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于是李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立即與被執行人李先生取得聯系并敦促其履行義務,然而,李先生以工作忙和路途遙遠為由不予配合。
執行法官随即向李先生釋明,如拒不配合過戶将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迫于法律的震懾,李先生在法官的指導下,辦理了公證委托過戶手續,委托第三人将房屋過戶至兩個小孩名下。
9月7日,案涉房屋産權正式變更登記至兩個小孩名下。
現實生活中,夫妻協議離婚後,一方經常反悔,拒絕按照協議約定交付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的約定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民事合同,與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上述規定,隻要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和脅迫等可撤銷或者變更協議的情形,協議就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踐約履行。
作者:李劍平
來源: 永興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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