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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最新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9 12:54:03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最新(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修訂後的舉證規則)1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修訂之後,有關舉證期限的規則并不是所有參加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所理解的,甚至連一些律師也不十分關注,應該引起人們的注意。

一、起訴或反訴時必須要提供證據由法院審查

過去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在應訴中提起反訴,法律雖然也有同時提供證據的要求,但規定不具體,執行也不嚴謹,現在《若幹規定》對此有了明确要求: 

《若幹規定》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這一規定明确了立案審查中有對證據審查的要求,因此,當事人起訴或者反訴,或者聘請律師代理起訴時,必須要同時提供證據供法院審查。這一規則的明确,對案件的立案及審理影響極大。過去很多律師習慣于庭審時突然提供證據,以使自己一方的當事人站在有利的位置進行訴訟。現《若幹規定》已經明确起訴時或提起反訴時應當提供證據,這裡“應當”可以按“必須”來理解,如果起訴或反訴時沒有同時提供證據,很可能在立案審查時就會因證據不足被裁定不予立案。

二、對法官釋明的舉證要求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并及時提供相應的證據。

  《若幹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積極、全面、正确、誠實地完成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這一條應當引起準備打官司的人注意,很多當事人向律師咨詢如何打官司的時候,律師會告知當事人需要準備證據。但一些當事人會說:“我起訴的是事實,有什麼證據應該由法院調查。”

其實,這個想法是錯誤的。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非必須由法院收集的證據外,原則上由當事人提供證據。民事審判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自己的訴求,将會因“舉證不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有些律師代理案件時沒有提醒或要求委托人準備充分的證據,或者遷就委托人無法舉證的想法,一旦起訴時準備的證據不充分,法官要求補充證據并釋明“舉證不能”或“逾期舉證”後果時,仍然不能按照法官的要求準備證據,則會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一旦因律師代理工作不盡職導緻敗訴,就會引起委托人的投訴,甚至會引起委托人的索賠。一旦發生這種結果,對律師的損害是非常嚴重的。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最新(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修訂後的舉證規則)2

三、應及時申請法院調取證據或請求法院批準調查令

《若幹規定》第二十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以及明确的線索。”

當事人或者律師申請法院調取證據有兩種方法,一種方法是由代理律師申請法院的調查令,由律師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調取證據。如果有關單位不配合,律師應該及時向法院說明,并申請法院依照法定職權進行調取。

另外,當事人或者代理律師無法取得某種證據或者某些機關、單位拒絕調取證據時,可以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但這個申請必須在舉證期滿前提交。申請法院調取證據,要說明非法院調查不能取得證據的理由,同時應該按照《若幹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寫明調取證據的有關事項。

四、當事人和律師要重視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載明的事項,并按時、按要求進行準備。 

《若幹規定》第五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等内容。”

法院受理案件并決定開庭審理日期後,會向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中載明的舉證期限及相關說明對案件的審理影響很大,當事人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都必須按照《舉證通知書》的要求準備證據并及時提供給法庭。如果原告或反訴人在起訴或提起反訴時已經提供了證據,則可以向法院提供書面文書,以說明是否有新證據補充或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及請證人出庭的事項,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也不需要請證人出庭,則以書面向法院說明即可。如果有新證據及有證人出庭,一定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書面提出。

五、訴訟雙方協商舉證期限,必須經法院準許。

《若幹規定》第五十一條:“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适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有些訴訟案件的證據比較複雜,可能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不能完成舉證。遇到這種情況可以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舉證期限,但雙方協商的舉證期限必須經法院準許。如果法院不準許或未答複,則隻能按照法院通知的期限舉證。過去法律規定普通程序的一審案件當事人享有30天的舉證期限,現在發生了重大變化,這是必須要注意的。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限内舉證,法庭有權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如果在庭審時還沒有準備足夠的證據,隻能接受敗訴的結果。

  《若幹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對舉證有困難的一方規定了可以申請延期舉證的權利及如何申請延期舉證。也就是說,當事人如果不能在法定期間完成舉證,必須向法庭說明情況,并得到法庭的準許後才能延期舉證。如果法庭不準許,則隻能自己克服困難想辦法完成舉證。

  《若幹規定》第五十五條對一些特殊情況的舉證期限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或律師準确把握: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最新(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修訂後的舉證規則)3

1、一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期限中止,自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複計算。

2、追加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确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适用于其他當事人。

  3、發回重審的案件,一審法院可以酌定舉證期限。

4、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法院可重新确定舉證期限。

  5、公告送達的,舉證期限自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六、準确把握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的規定

《若幹規定》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通過組織證據交換進行審理前準備的,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證據交換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緻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雖然法院在《舉證通知》中會載明舉證期限,但根據《若幹規定》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或律師隻要在法庭規定的證據交換之日當庭提供證據,視為按期完成了舉證義務,這也是舉證的最後期限。一審法院對在證據交換日時才舉證的行為,一般都會認可的。

  《若幹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是如何交換證據。交換證據時,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一定要仔細研究對方的證據,并對相對方提供的證據要證明的事項進行是非和邏輯性判斷分析,并當庭清楚表達。針對相對方的證據真實性和證明力表達意見後,要詳查庭審筆錄記載是否與自己表達的觀點相一緻。根據新的證據規則,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舉證質證觀點一旦确立後,将成為法庭判斷案件的依據。及時糾正庭審筆錄對舉證、質證意見的記錄錯誤十分重要。

  《若幹規定》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收到對方的證據後有反駁證據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次組織證據交換。”

這一條規定是當事人享有的再次舉證的權利。在訴訟中一旦對方提供的證據需要用反駁證據抗辯,當事人有權要求法庭提供反駁證據的舉證期限。當事人的這個權利是因為訴訟中經常發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一日才向法院提供證據,或者在證據交換時補充了新的證據。如果需要用反駁證據抗辯時,法庭就應該保證當事人享有反駁證據的舉證期限。

《若幹規定》第五十九條是對逾期舉證的罰款規定,當事人一定要按照法院規定的期限完成舉證。逾期舉證被法院處罰是不劃算的,甚至還可能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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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訴訟中需要請證人出庭,要及時向法庭書面提出

《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其中除證人的自然情況外,還要載明證人作證的主要内容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如果訴訟的案件有證人需要出庭,而當事人無法聘請證人時,可以将證人情況向法庭書面說明,由法庭決定是否依照職權通知證人出庭。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法院可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盡管最高法院的《若幹規定》對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證據交換的權利與義務規定非常詳細,但很多當事人并不以為然,甚至有些律師對此也掉以輕心。許多基層法院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師大都是當地律師,法官與他們都比較熟悉,所以,很少有法官能夠按照《若幹規定》嚴格執行舉證期限的罰則,并對逾期舉證行為視而不見,這是不正常的。如果律師到外地法院參加訴訟也這樣做,很可能就會給自己代理的案件造成不利的局面。基于我國法院系統的管理越來越嚴謹,《若幹規定》終将全面得到貫徹執行,屆時當事人參加訴訟時,法院就會在舉證質證環節上要求更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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