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功能:
1.信息傳遞功能,律師函既是向對方傳達委托人的意思、和律師的法律評價等信息,也是為獲得送達對象的預期信息而制作的。
2.心理底限預警功能,通過法律把一封函潤色加工後能夠使對方迫于法律的名義的說服而産生威脅的恐慌,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過法律分析後以合法的姿态予以定格(當然整體事态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師事務所之招牌和律師的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進行放大式的傳達,成為一種強勢的意思表示。
特點:
1.行文關系單一。主要用于向委托人指向的人依法表達法律訴求。
2.應用領域廣泛。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業務中使用律師函,因此其适用于範圍非常廣泛,從訴訟到非訴訟領域,從民事到商事領域等等。
3.精悍靈活。律師函是一種非訴訟業務範疇,律師函往往篇幅短小靈活,但依據法律提出的威脅性要求使其具備精悍的特征。
4.受托發函。是代表委托人以律師的口吻和形式向委托人指向的人表達委托人的意志。
5.表征法威。律師在人們看來是法律的專家,是最為嚴謹和認真的專業人員,如果由律師發話就是委托人的意志賦予了強烈的法律救濟色彩。有人謂律師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以讓對方卷入法律糾紛相威脅。
分類
根據功能不同,律師函主要分為:
1.律師催告(敦促)函。是當前最常使用的一種。告即将委托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麼或者不做什麼。
2.律師詢問函。是主要用于了解、詢問有關法律事項時使用。
3.律師答複函。是委托律師對特定的質詢通過律師來答複的函。
4.其他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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