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你,始于初見
止于終老
“愛”,是世間最美好的字眼
溫潤如玉,暖若春風
今天是七夕節
願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
慢着!
愛情雖浪漫
但有時也免不了落入
“柴米油鹽”的俗套
快來聽聽法官為愛支的招
幫你築起愛情“金鐘罩”
階段一:相識熱戀
你濃情來我蜜意,紅包雨紛紛下不停
666、999、1314、520......
可分手後,你卻大喊一聲“還我血汗錢”?
// 法官說
這錢要不回!
在某些具有特定意義的日子,或者是發送一些具有特定意義數字的紅包,比如說像999、520、1314等,這些紅包因為具有一些特殊的意義,可能會被認為是贈與。
“贈與”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在分手的時候,是不可以要求返還的哦。
月兒有星星相伴,花兒有葉兒相伴
往後餘生,你有我相伴
可意外總比明天來得快
我們不合适,把彩禮還我吧......
// 法官說
視情可返還!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今後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訂立婚約而送的财物即為彩禮,本質為附條件的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時又規定,婚姻是自由的,自願的,彩禮隻要符合自願和适度原則法律都是不禁止的。
那彩禮在什麼情況下能夠索回呢?(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後導緻生活困難。
在實踐中,對于返還彩禮的案件情形不一,矛盾複雜,法院需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彩禮數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導緻婚姻解除的原因、支付彩禮方的經濟狀況等原因,酌情确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以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階段二:締結婚約
情境1:
“親愛的,今晚我們喝杯香槟慶祝一下。我買了套房,驚不驚喜,意不意外?”
“買房這麼大的事不經過我的同意?退房!”
// 法官說
超出代理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0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規定其實可以稱之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此項權利的行使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小到買一袋鹽都可以稱之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
一般來說,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醫療費用等,但動辄上百萬的房産購買,一般情況下,不适用夫妻間的家事代理。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名義使用共同财産購買房産,配偶同意或追認的,該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經配偶同意或追認的,該合同不對配偶産生約束力。但是,對單獨簽訂合同的一方仍然具有有法律效力,而該合同往往因為配偶一方不同意或追認而無法繼續履行,簽訂合同的一方将很可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屋兩人三餐四季
朝陽晚霞暮雪白頭
可你偏覺不足夠
瘋狂轉賬給那個“ta”
// 法官說
可以要求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說,夫妻共同财産基于法律的規定,在雙方未選擇其他财産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财産形成共同共有,即夫妻對全部共同财産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在共同共有關系之下,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而處分的共有财産,應屬無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産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财産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階段三:初為父母
情境1:
“老公,我們的孩子能跟我姓嗎?”
“當然不行,古往今來孩子都随父姓。”
你家是有皇位要繼承嗎......
// 法官說
孩子不一定要随父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5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也就是說,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未成年孩子跟母親或是跟父親姓,都是法律認可的。這兩者也無貴賤之分,在法律上都是同等對待的。
情境2:
我們不分白天黑夜努力工作
月薪10000 聘請全職保姆
照料孩子生活起居and教育
給他創造了最優渥的生活條件
不需要親自照顧孩子
我們也可以成為偉大的父母
// 法官說
可能違法了!
今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施行後,家庭教育從“家事”上升到“國事”,由此揭開了“依法帶娃”時代帷幕。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1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一)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二)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三)相機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結合;(五)嚴慈相濟,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勵;(八)相互促進,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階段四:相忘江湖
三水一程,三生有幸
既然選擇分開,那就好聚好散
可為什麼,你還要跟我讨要課外輔導費的一半?
// 法官說
建議協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後孩子的補課費,應根據客觀教育環境、父母收入情況、培訓内容支出數額等因素,确定是否屬于必要的教育費,如果确屬必要的教育費,則應由離異夫妻雙方共同負擔。根據規定,如果在撫養孩子的過程中,因為孩子生活需求的增加,可以适當增加撫養費。但是,這種增加必須是在合理的範圍。
情境2:
前夫不上班隻在家打遊戲
他的賬号很值錢
我能分割嗎?
// 法官說
可以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法律沒有明确規定網絡虛拟财産是否屬于共同财産,但有“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這個兜底條款,即沒有把網絡虛拟财産排除在外。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調解解決,賬号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拿到一定金錢補償。
我愛你
可以是一句話
可以是一輩子
生活不是偶像劇
所有浪漫都将歸于平凡
一生這麼長
重要的是把真實的生活都過完
來源:浙江天平、湖州中院、湖州市吳興區法院
編輯:李高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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