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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學校受傷了誰承擔責任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9-15 22:28:25

今天六一,說一個和孩子相關的法律知識:孩子在學校受傷了,責任誰來承擔。


孩子在學校受傷了誰承擔責任(孩子在學校受傷了)1

孩子在學校受到傷害,發生這種情況後應當向誰主張賠償,通過三個例子,一次性說明白:

(1)蘇小妹的孩子蘇麼麼在上二年級(7歲)的時候上課手工課期間,被同桌小觀用裁紙刀紮傷,誰承擔責任;

(2)蘇大妹的孩子蘇哒哒系三年級(8歲)學生,在課間玩耍的時候,被同學大觀推倒在地受傷,誰承擔責任;

(3)蘇麼麼(7歲)和蘇哒哒(8歲)早上上學進入校園後被一不明身份的人緻傷,該不明身份人員緻傷後逃離,誰承擔責任。


以上三個事例中代表了《民法典》關于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下)、限制行為能力(8到18歲或者8到16歲)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時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不同的情形對應不同的賠償主體和賠償責任。不想看解析的可以直接到文末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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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觀說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心智發育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其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暫時脫離了監護人的管理和保護,因此,對脫離監護人管理和保護範圍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特别保護機制,幾個要點要件分析一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範圍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8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年齡低于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年齡雖然超過8周歲,但因智力、疾病等原因對事物缺乏基本認識和判斷能力的自然人,都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但是,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 教育機構的範圍:

“幼兒園”,包括政府、集體、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設立的幼兒園。“學校”包括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開辦的普通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幼兒園、學校以外的傳授文化知識和技能的教育單位。比如,技能培訓班、課外補習班、興趣班等。

3.教育、管理職責

教育職責,是指依法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的所應盡的職責,主要強調在安全防範、事故防範以及不損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

管理職責,是指教育機構對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關的事務依法應盡到的妥善管理的職責。

4.歸責原則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學校通過舉證證明已經盡到了相當的注意并且實施了合理的行為就可以免責,否則學校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限制行為能力采用的是過錯原則,也就是說,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舉證責任由受到傷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承擔。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不能舉證證明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都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不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第三人緻害行為采用的是補充責任,即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承擔的侵權責任是一種間接侵權責任,責任形态屬于補充責任。


【法條鍊接】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内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上述分析内容,事例解答為:

(1)事例一是關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的适用問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造成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的,隻要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義務,緻使其他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傷害,即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加害人的監護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受害人向加害人的監護人及教育機構同時提起訴訟,加害人的監護人與教育機構按份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蘇麼麼的家長可以要求小觀的家長和學校承擔責任。

(2)事例二是關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的适用問題,限制行為能力人(8歲以上)受到人身損害,可以要求加害人的監護人承擔責任,如果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例中,蘇哒哒課間玩耍時大觀緻傷,可以要求大觀的監護人承擔責任,如果需要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事例三中關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适用問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等機構受到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果學校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例中,因為第三人是不明身份的人,所以蘇麼麼和蘇哒哒的監護人可以要求學校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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