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在道路上,難免會發生磕磕碰碰的交通事故。如果不幸發生交通意外,要怎麼處理呢?一般情況下,我們在遇到交通事故後都會将其交給交警來解決。而所有的處理手段和情況也都要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來實施。
可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由于多數車主對《規定》的不了解,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陳先生駕駛小車與一輛在快車道行駛的摩托車發生碰刮,經過雙方協商,摩托車手非常爽快地答應支付所有的修車費用,陳先生也就沒有報警。“私了”完畢,陳先生與摩托車手将各自的車輛轉移至路邊。然而,摩托車手在接完一個電話後突然反悔了,隻願意賠償80%的修車費。陳先生無奈之下,隻好報警等候交警前來處理。
由于與對方隻是口頭“私了”,沒有以協議的形式加以确認,交警趕至現場後,陳先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最終隻獲得80%的修車費賠償。談起這件事情,陳先生至今很懊悔。
那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規定》中是怎麼說的呢?
《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發生财産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争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争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在确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标劃停車位置,将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值得注意的是,無論車輛能夠移動與否,都不能撤離現場。
交警提醒廣大車主:我們一定要了解《規定》的處理流程,在發生事故後一定要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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