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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限是多少天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31 21:58:18

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限是多少天(執行異議之訴一審)1

鄭重聲明:嚴禁抄襲,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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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春光律師【錦天城律所】

個人專著:《二手房買賣疑難問題全解與典型案例裁判規則》、《執行與執行異議疑難問題全解與典型案例裁判規則》 ,法律出版社出版

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程序的衍生訴訟,很特殊,其中一個特殊性的表現就是執行異議之訴有前置程序,如:執行标的異議之訴之前有一個執行标的異議的程序;追加被執行人(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裁定做出之後,相關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當事人自收到執行異議裁定到提起訴訟有15天的“起訴期”,這個期限是不可變期限,過了之後就不能再起訴了,起訴後撤訴也不能再起訴了。這其實是執行效率的需要,這就是本文開頭所說的“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程序的衍生訴訟”的必然要求。

一、要求15天内起訴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标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三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對執行标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内決定是否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人為被告。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被申請人為被告。”

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限是多少天(執行異議之訴一審)2

二、超過15天再起訴則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1、超過15天再起訴則不符合起訴條件

《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自收到執行異議裁定或是否追加被執行人的裁定後,超過15天才起訴的,因不符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而不符合起訴條件。

2、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民訴法解釋》第208條第三款規定:“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執行異議之訴一審立案後又撤訴的,不得再起訴,原裁定生效

對于一般的一審民事案件,原告撤訴後還可以再起訴。但是,由于執行異議之訴有前置程序,原告撤回執行異議之訴,則意味着前置程序的執行裁定生效,原告不得再起訴。這也是執行效率的要求。【我在我的微信公衆号“合同效力實務研究”寫了很多關于執行異議之訴的文章,分享了很多經典案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找出來看看】

附:肖某勳執行異議之訴不予受理案

案情簡介:2019年5月28日肖某勳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2執異917号執行裁定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因未繳訴訟費,2019年12月2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冀02民初384号民事裁定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肖某勳于2020年1月6日,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裁判觀點【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017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标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二)有明确的對執行标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内決定是否立案。”可見,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程序的衍生訴訟,其不同于民事訴訟法中的其他訴訟,具有特殊性。其中一個特殊性表現就是執行異議之訴有前置程序,即執行标的異議程序,相關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才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當事人自收到執行異議裁定到提起訴訟有15天的起訴期,這個15天的起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适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等規定。期限過了之後就不能再起訴了。2019年5月28日再審申請人肖某勳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2執異917号執行裁定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因未繳訴訟費,2019年12月2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冀02民初384号民事裁定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肖某勳于2020年1月6日,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因肖某勳是2019年5月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2執異917号執行裁定的,至肖某勳再次起訴之日,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的起訴期限,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并無不當。綜上,肖某勳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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