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土地承包糾紛解釋?以下内容轉自:法治論壇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承包期内,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最高院土地承包糾紛解釋?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以下内容轉自:法治論壇
摘自 |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6輯 1、二輪土地承包期内,農戶家庭成員中有考人國家公務員或“農轉非”的,發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承包期内,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可見, 發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情形隻有一種,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 農戶家庭成員中有考入國家公務員或“農轉非”的,不屬于法律規定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發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 此外,家庭承包經營的主體是農戶,家庭成員個人不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挂鈎。隻要農戶還在,農戶内部的人員流動不應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内容和範圍。
2、同一塊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分别發給不同的農戶,該承包地被征收後,土地補償費給誰?答: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可見,物權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變動模式采用了意思主義物權變動模式,農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途徑是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而不是領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此,在承包合同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生沖突時,應以承包合同作為确定農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因此, 就同一塊承包地,簽訂承包合同的農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承包地被征收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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