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防火分區:
注:
(1)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大于本表規定,且設置防火牆确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2)廠房内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上表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内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限。廠房内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倉庫防火分區:
注:
(1)倉庫内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牆分隔,甲、乙類倉庫内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不應開設門、窗、洞口;丙、丁、戊類倉庫,需采用與防火牆等效的措施進行分隔,如甲級防火門、防火卷簾,開口部位的寬度一般不大于6.0m,高度不大于4.0m。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相應類别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
(2)倉庫内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上表增加1.0倍。(倉庫無局部設置局部增加的情況)
建築物流防火分區:
防火分隔:
易燃、易爆且容易發生火災或高溫、明火生産部位的防火分隔要求
注:
1. 防火牆(4h):①甲、乙廠房;②甲、 乙、丙倉庫。
2. 2h樓闆:①住宅與非住宅 (高層);②地下營業廳建築面積大于 20000㎡; ③汽車庫與其它部位分隔;④超高層建築。
3. 能否用防火卷簾代替防火牆:民建可以;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廠房可以;倉庫不可以。
4. 防火牆上能否開口:民建、廠房可以;甲、乙倉庫不可以,丙丁戊倉庫(寬 6m×高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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