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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記錄怎麼作為證據提交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8 23:17:59

微信記錄怎麼作為證據提交?在每個人都很忙、見面和聊天成為奢侈的今天,可以說,微信架起了親人、朋友間了解彼此生活的橋梁微信集語音、短信、支付、遊戲等功能于一體,大家用微信打車、購物,甚至是借錢、談生意,訴訟中,微信聊天記錄也常常被作為證據提交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法院科技城法庭今年1月至7月共審結買賣合同糾紛案件288件,其中以短信和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92件(其中17件僅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占31.94%,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微信記錄怎麼作為證據提交?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微信記錄怎麼作為證據提交(怎樣才能成為證據)1

微信記錄怎麼作為證據提交

在每個人都很忙、見面和聊天成為奢侈的今天,可以說,微信架起了親人、朋友間了解彼此生活的橋梁。微信集語音、短信、支付、遊戲等功能于一體,大家用微信打車、購物,甚至是借錢、談生意,訴訟中,微信聊天記錄也常常被作為證據提交。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法院科技城法庭今年1月至7月共審結買賣合同糾紛案件288件,其中以短信和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92件(其中17件僅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占31.94%。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被篡改、僞造,并不必然被法院采信。那麼,在日常使用微信的過程中,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踩“雷”呢?

王老闆開了一家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主要出售茶葉、枸杞等農副産品。2012年至2013年期間,鄧女士向王老闆購買了一些茶葉、茶具等産品,價值兩萬多元,因為資金緊張,便和王老闆商量,等過段時間再付。為了客戶資源,王老闆沒多想便答應了,随後匆匆做了份提貨清單讓鄧女士核對,核對完後鄧女士在清單上簽了字。王老闆還細心地開了收款收據,告訴鄧女士等她下次來付錢的時候直接把收款收據帶走就行。

有些“心大”的王老闆隔天就把這件事給忘了個幹幹淨淨。2021年,王老闆整理賬目時,發現鄧女士欠的貨款至今未付。多年過去了,跟鄧女士早沒了聯系,王老闆想想兩萬多塊錢,也不少,便通過朋友多方打聽要到鄧女士的微信,聯系上了她。可事隔多年,鄧女士一口咬定自己沒在王老闆那買過東西。無奈之下,王老闆隻能起訴到桐廬法院,要求鄧女士支付拖欠的貨款。

為了證明雙方的買賣關系确實存在,王老闆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開庭的時候,鄧女士不認可該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法官當即要求王老闆展示微信聊天記錄的原件。此時,王老闆卻犯了難,因為生意往來較多,他有個習慣——經常清理聊天記錄,手機裡的原始記錄已經被清理,無法提供。由于王老闆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最終法院對此微信聊天記錄不予采信。好在王老闆提交證據時,一同提交了當初交易時的提貨清單和收款收據,能夠證明鄧女士欠付貨款的數額,法院據此支持了王老闆的訴請。

這裡要提醒大家,用微信聊天時,要養成備份聊天記錄的好習慣,如果手機換新或存儲空間不夠了,可以提前在電腦上備份聊天記錄。同時,可以視情況使用“騰訊電子簽”功能。“騰訊電子簽”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種收據、簽訂租房合同等。通過該小程序簽訂電子合同,簽約過程和結果都會通過區塊鍊技術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被篡改的可能性,避免證據丢失,确保了證據的安全。

看了王老闆的案例,你是不是心裡會有疑惑:微信聊天記錄要怎樣才會被法院當證據采信呢?李老闆的做法就值得大家學習。

李老闆是開針織廠的,與張老闆素有業務往來,為了方便核對,雙方每年均通過郵箱發送文件确認貨款及收付情況。一直以來雙方挺有默契,這邊發貨,那邊付款,合作還算愉快。可不承想,合作多年,偏偏今年鬧出了矛盾。2021年,李老闆對賬後發現張老闆還有20多萬元的貨款沒有付清,便通過微信直接向張老闆讨要。可張老闆卻說隻欠李老闆六七萬元,李老闆不樂意了,堅持說是20多萬元。雙方在微信裡各執己見。由于賬目出入太大,遲遲談不攏,李老闆隻能起訴到桐廬法院。

為了打赢官司,李老闆向法院提交了與張老闆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可沒想到,開庭時,張老闆直接否認了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懷疑微信聊天記錄是虛假的、僞造的。李老闆當庭拿出手機演示了微信聊天記錄中雙方的微信号、微信頭像以及原始的微信聊天記錄并播放了語音。當法官問張老闆該微信賬号是否是其所有時,張老闆隻能點頭承認。面對确鑿證據,張老闆坦言:跟李老闆也合作了這麼久了,希望能夠和李老闆再好好核對下,确認貨款後一定如數支付。最終張老闆和李老闆達成調解協議,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内将貨款付清。

通過李老闆的案子,我們不難發現:起訴時,應當提交雙方個人信息界面——微信頭像、昵稱、微信号、地區等信息,以此判斷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同時,應當提交完整不間斷的微信聊天記錄,不能隻截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語音要轉化成文字,視頻要用光盤等存儲設備保存。開庭時,應當根據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設備登錄微信,展示雙方個人信息界面驗證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證明證據真實性,對語音、視頻、圖片、轉賬信息等内容打開展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明确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微博、電子郵件、電子支付記錄等,均屬于電子證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要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記錄。

電子數據并不意味着打印出來,或者手機截圖之後,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記錄”了。電子證據作為新型的證據形式,相對傳統證據來說可篡改性比較大。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在無其他證據佐證情況下,要注意三點: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第二,要證實微信聊天的對方就是案件對方當事人,即要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載體上的聊天記錄應當保證完整性,不能随意選擇删除,否則完整性将被質疑,可能導緻證據不被采信。(記者王春 通訊員 潘飛)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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