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軍人證件、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2、如離婚需要提供離婚證,法院辦理離婚需提供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判決書需配備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調解書需配備法院出具的送達回證);
喪偶的需提供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受理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九點-十二點。
5、地址: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商城路與塔灣路管城區政務服務中心2樓H區
注:
①、結婚登記“跨省通辦”需一方提供管城區内有效居住證
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 一方。
③、雙方辦理結婚所需的證件需要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複印到一張A4紙上),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原件必須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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