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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共同借款的夫妻離婚怎麼辦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09 09:32:37

有共同借款的夫妻離婚怎麼辦(夫妻之間簽署借款協議)1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夫妻之間簽署借款協議

能否成立借款關系?

離婚時如何處理?

基本案情

甲男與乙女原系夫妻關系,雙方未就婚内财産歸屬進行約定。甲男為炒股投資向乙女手寫欠條,載明“今欠乙女53萬元整,應于2017年9月1日前還清。”乙女同日通過銀行向甲男轉賬50萬元。2019年,甲男與乙女協議離婚,離婚時甲男并未歸還該款項,雙方亦未就該款項進行處理。後乙女向甲男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甲男返還50萬元借款并相應支付利息。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結合欠條、轉賬記錄等證據,認定甲男與乙女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甲男應當向乙女返還借款,但應扣減借款中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部分。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甲男返還借款25萬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甲男與乙女均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甲男上訴稱,欠條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借貸關系,且其利用該款項炒股并非是個人投資,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主張其無需返還款項。乙女上訴稱其出借給甲男的錢款來自其婚前理财,據此主張一審判決不應從全部借款中扣減50%。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女提供欠條、轉賬支付記錄等證據證明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甲男亦認可證據真實性,據此可以認定雙方存在訂立借款合同的合意,且款項已實際支付,雙方存在真實借貸關系。甲男僅以欠條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否認雙方的借貸關系,不能成立。另,甲男上訴主張其借款炒股系用于夫妻共同投資故無需歸還,但未能舉證證明,且甲男陳述其系因乙女不願意将款項給其做股票生意方才出具欠條,故法院認定涉案款項系用于甲男個人投資。乙女上訴稱出借款項來源于其婚前個人理财收益,但基于金錢具有非特定物的特點,其提交的銀行賬戶流水僅能證明其結婚時具有相應的财産能力,尚不足以證明涉案借款系來源于其個人财産,法院考慮借款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背景,仍認定其來自夫妻共同财産。一審法院在甲男應當償還的借款金額中相應扣減了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部分(50%),判令其返還借款25萬元,處理正确。甲男與乙女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據此,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于夫妻之間訂立的借款協議離婚時如何處理,涉及如下兩個問題:

1.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能否成立借款關系?

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婚後夫妻一方所得财産無論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賬戶,均屬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間錢款往來轉賬,僅改變其控制權,并不改變夫妻共同财産的性質,不構成借貸關系。若雙方在轉賬時附帶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則應當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雙方約定的内容處理。如所借款項來源于夫妻共同财産,則該種借貸實質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從夫妻共同财産中借款,除此之外與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并無本質不同,應當适用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而不能僅以轉賬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由否定借款行為的成立。

2.離婚時若借款方未完全償還借款,應當如何處理?

要區分借款的來源,如款項來源于出借方的個人财産,應當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處理;如款項來源于夫妻共同财産,則本質上是借款方從夫妻共同财産中借款,也是雙方合意對夫妻共同财産的處分,離婚時另一方要求借款方返還借款時應當扣減借款中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部分,即由借款方向另一方返還,返還金額為未償還部分借款的一半。

作者:李雅迪

轉自京法網事、法務之家

來源: 蚌埠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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