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從詞彙的角度上解釋是指雙方經過談判以後共同對某一内容進行同意以後,為了确保不會反悔或者不遵守因此制定的文件。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它其實就是合同。
既然協議相當于合同,那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它就适用其中的合同編,無論是制定、遵守、效力、違法後果都與合同一緻。
在這種情況下,對于一份協議來說,隻有存在以下這些情況才會喪失法律效力: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
2. 虛假意思表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3. 與他人惡意竄通用來損害他人利益;
4. 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5. 違背公序良俗;
以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所以反過來說,隻要不違反以上這5條,那麼一份協議就是有效的。
因此也可以說隻要一份“淨身出戶”協議它沒有違反以上這5條,那麼它就是有效的“淨身出戶”協議。
那麼為什麼有人會認為“淨身出戶”協議是無效的?
因為大部分淨身出戶協議的前提都是假如一方出軌,那麼另一方就需要淨身出戶。
在很多人看來,法律并未對出軌進行過任何規定,所以淨身出戶協議應當達不到有效的程度。
另外,還有的人協議内容都是寫“要對對方忠誠,否則就淨身出戶”“要和前妻/第三者斷絕關系,否則就淨身出戶”等等。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所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是倡導性建議,如果用協議進行制約,那麼有限制婚姻自由的嫌疑——
一個人由于自身婚姻實在糟糕透頂,然後遇到了另外想要相伴一生的對象,卻不得不面臨必須放棄所有财産的情況,這樣是不是有點慘?
查閱相關的案件,也确實是大部分淨身出戶協議都被判定為無效,那麼到底、具體怎樣的淨身出戶協議才是有效的?
可以看一個被判決有效的案件:
該案件的協議内容其實簽訂于2006年,判決時間是2016年,适用法律仍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楊女士和陳先生結婚以後,為了婚姻的幸福、家庭的完整,共同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内容約定如下:
從簽訂協議之日起,任何一方在外有婚外情行為引起雙方離婚,那麼家庭所有财産直接歸另一方所有(這裡詳細寫了具體的财産内容),子女也将由另一方撫養。
在婚姻走到第10年以後,楊女士發現陳先生不顧協議仍然出軌了,并且掌握了相關證據,她失望之餘,和陳先生離婚時,以這份協議将陳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陳先生淨身出戶。
那麼法院如何判決?
可以看到簽訂這份協議的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并非惡意串通,更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它隻是把法律賦予的道德義務轉變為了法律義務。
在以上5個要點中,滿足了其中4點。
不過陳先生以協議是被逼迫所簽訂,并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進行抗辯,但由于拿不出相關證據,因此敗訴。
最終法院認定協議有效,判決兩人的夫妻共同财産,包括債權在内的40萬元,全部歸楊女士所有。
從以上這個案例可以總結出:
1.最重要的是不要違背以上決定協議是否有效的關鍵5點;
2.協議需要明确一些重要細節:
什麼細節?
不要把協議的重點放在出軌和忠誠上,而要放在夫妻财産約定上,因此名稱不要寫保證書、忠誠協議,要寫“夫妻财産約定協議”;
注意是“夫妻财産”即“夫妻共同财産”,因為離婚時能夠分割的部分隻有夫妻共同财産,個人财産是不可以分割的。
協議内容附帶前提時,必須是“假如一方出軌,另一方則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财産”,而非“假如我再和前妻聯系、假如再和小三來往”“假如提出分手,假如要求離婚”這一類的詞彙,一方面這很明顯是不公平的協議,另一方面會被視為限制離婚自由。
在說到财産時不要一筆帶過,如“放棄所有财産”“淨身出戶”等,要對夫妻共同财産具體指出,如“放棄房、車、現金、存款、流動資金”等。
不要在這之後附帶嚴苛的條件,比如不隻是要求淨身出戶,還要求對方賠償數十萬上百萬的賠償金,法院會認為這個條件會導緻另一方生活困難,利益失衡,因此判定協議無效。
更不要寫讓對方放棄對子女的監護權和探視權,這是違法的,監視權和探視權是法律規定父母必須擁有的權利,這不是出于對父母的考慮,而是出于對孩子成長的考慮。
......
一份淨身出戶協議,隻要按照以上這些要點和細節制定,那麼就是有效的,具體的,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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