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能起訴嗎?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案情簡介,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侵犯名譽權能起訴嗎?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案情簡介
張某是某網絡平台注冊用戶。2020年12月,張某為博取關注在其擁有7萬粉絲的賬号上發布了多條針對公衆人物何某的内容,其中使用了“扣鍋倒貼”“造謠惡踩”“禍害人間”等貶損含義詞句。
何某知道後非常生氣,認為張某故意編造虛假事實,嚴重損害了其名譽,遂将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立即停止侵權,并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構成名譽權侵權,判決張某在賬号主頁置頂位置連續10日公開發布緻歉聲明,向何某賠禮道歉,并賠償何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經濟損失共計3萬元。
近年來,網絡信息技術跨越式發展,為人們工作、生活帶來很多便利。但由于缺乏現實的限制與監管,也出現了不少“網絡噴子”“鍵盤俠”,在網上随意炮轟他人。針對這種情況,《民法典》作出了相關規定,讓網絡上發表侮辱或诽謗言論者不敢肆意妄為。
法律解讀
《民法典》規定,公民的人格權不受侵權。名譽權就是人格權的一種。現實生活中,一旦發現有他人損害自己的名譽,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主張權利,否則即使維權成功,可能也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名譽損失。我們分别來看:
什麼是名譽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根據上述規定,侮辱、诽謗是侵害名譽權的主要方式。侮辱是使對方人格或名譽受到損害、蒙受恥辱的行為。诽謗是指通過向第三者傳播虛假事實而緻使他人社會評價降低,非法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如何認定侵權
是否侵害名譽權要看三個條件:第一,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侮辱、诽謗等毀損名譽的行為,即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或者捏造虛假事實醜化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第二,侵害名譽的行為有特定指向,如果沒有或者不足以認定指向誰,則不能主張對方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第三,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已經公開且被第三人所知悉,也就是說,行為人所實施的侵害名譽行為确實影響到了受害人的社會評價。
侵犯他人名譽權,應當承當侵權責任,比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如果情節過于惡劣,對被侵害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被侵權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訴,以侮辱罪或者诽謗罪來維護名譽。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這裡的“情節嚴重”是重要條件,一般理解為手段惡劣、後果嚴重、影響很壞的情形。
實際侵權人如何确定
民事訴訟是解決名譽權侵權的常見路徑。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起訴必須有明确的被告。在實踐中經常存在網絡賬戶是匿名,平台因為隐私協議也不願意提供對方真實信息的情況,對此,被侵害人可直接對網絡平台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處罰等措施。
網絡平台是否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網絡平台的經營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看是否對用戶的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或是否因其沒有盡到監管的義務,從而導緻他人的損失。如果是其他侵權主體造成的損害,同時平台經營者也未盡到其相關義務的,平台經營者是應當承擔責任的。
律師提醒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侵害名譽權适用過錯責任原則,關于被告事實系捏造、原告名譽受到損害之事實,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應由受害人負證明責任。在網絡名譽權侵權糾紛中,侵權行為發生在網上,這就需要被侵權人對具有證明能力的網絡信息及時進行固定和保存。
在司法實踐中,針對網絡信息容易被修改、删除的情況,通過公證機構對侵權事實做證據保全是比較典型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此特别提醒各位讀者朋友,在發現自己遭遇網絡侵犯名譽權時,請第一時間做好證據保全,以免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北京雷傑展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尹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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