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一式兩份
2、此模闆為單位告個人
仲裁申請書
申 請 人:(單位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職務:
(法定代表人或人事部門的電話)
聯系地址:(單位實際經營地址)
被申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号碼:
聯系地址:(現有聯系住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告勞動者可能存在的情形為:
1、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要求簡明扼要,具體明确,例如違約金争議: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違反XXXX的違約金XX元)
仲裁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緻
XXXX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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