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購買保險、填寫保單時,一般都要指定“身故受益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但很多人卻選擇性的将其忽視。
不少朋友之前欠缺考慮,或者就是單純地嫌麻煩,身故受益人一欄幹脆空着不填。這在法律上屬于“未指定受益人”。也有朋友是通過網上買的互聯網保險,這一欄填的是系統初始默認的“法定”。這兩種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身故受益人的法律屬性
早在1988年,最高院就頒布了《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産的批複》,其中明确指出:
關于人身保險金是否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産,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且該受益人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則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那麼人身保險金将視為遺産處理,可以用于償還債務或罰款。
這段話的意思是,投保人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所獲得的人身保險金作為遺産,應先行償還自身債務。如果投保人生前有未清償的債務,一旦債權人提出償債訴求,相應的保險賠付金就可能無法第一時間到達投保人所期望的親人手中。
當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即便扣除了相應的債務,保險剩餘部分仍要繼續按照遺産的法定順序進行分配,那也不一定就能賠付給您最想賠付的那個人。
如果我們在“身故受受益人”一欄寫了法定,依然可能産生糾紛,比如,目前有一種法律解釋認為,所謂“法定”就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也就是對具體受益人進行再次認定,由此可能帶來家人、親戚之間利益關系上的矛盾。
所以,投保時我們一定要注意,在“身故受益人”這一欄,一定要填寫我們最希望的那個人,除非你真的對自己的身後事無所謂。
但問題來了,這一欄我能想填誰就填誰嗎?“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有沒有什麼講究呢?
身故受益人的分配:配偶70%,自己父母30%
很多已經成家的朋友在投保時,習慣将身故受益人指定為伴侶,這似乎已成為約定俗成的做法。但在現實中,這種做法可能并像我們想象的那樣一勞永逸,甚至最終的結果跟投保人的意願背道而馳。
事實上,雖然在身故受益人隻填寫了配偶一人,但我們所期望照顧到的親人,除了配偶外還有我們的父母與子女。
但有些朋友會想:我把錢留給配偶,TA肯定會幫我照顧子女和父母,這點信心我還是有的。當然,我相信愛情的力量是偉大和無私的,但我們必須防範一些“不可預知”的情況。
【情況一】
配偶們經常雙雙出行、旅遊,但如果不幸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和配偶有可能會同時失去生命。而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時或不能判斷先後的發生死亡,這種情況下視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
也就是說,隻要配偶同時或先于被保險人去世,原先指定給配偶的身故受益行為就無效了,被保險人的保險金将被視為其個人遺産。如果被保人有債務,則會先行扣除債務金額,然後再按法定繼承順序進行分配。
【情況二】
如果身故受益人在投保人之後身故,那麼指定給身故受益人的賠償金,将因為受益人的身故而變成了受益人的遺産。
在遺産分配時,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将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而被保險人的父母就很難被照顧到了。
為了防範這種情況,對于一份保單想照顧多個家人的情況下,可以将他們全都寫在身故受益人的說明欄裡,并備注受益比例。
比如,身故受益人中,配偶占比70%,被保險人父母占比30%,這樣就可以很清晰的明确被保險人父母能得到多少财務支持,為晚年生活提供一定的财務保障。
為什麼給配偶留70%的受益比例呢,我們的用意是希望TA有能力負擔起照顧子女的責任。
這樣分配還有一個明顯的優勢。如果出現上文說的配偶跟被保人一起身故的情況時,由于在身故受益人一欄還有其他同一順位的受益人——也就是被保人父母,父母将會自動獲得原本指定給配偶的那70%,如此就相當于得到了全部的保險金。
指定第二順位身故受益人在專業的保險規劃中,還流行這樣一種稍微複雜的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方法。
将子女指定為第一順的受益人,保險金分配比例為100%;将配偶、自己的父母同時指定為第二順位受益人,分配比例各為50%,或者配偶占50%,兩位老人各占25%。
如此一來,可以保證在小概率的情況下,比如第一順位的子女跟被保險人同時發生不幸時,指定無效的保險金會變成遺産進行分配。接下來,保單會按照原先指定的第二順位身故受益人的比例,進行再次分配。
這樣做的用意是,如果被保人子女未成年,100%的保險金就由配偶作為監護人來領取,但如果子女也已去世,配偶的撫養壓力也就不存在了。這種情況下,就可以将保險金重新分配,一半給配偶,一半給年邁的父母。
當然,這裡介紹的身故受益人分配方式隻是提供一個思路,大家沒必要完全照搬。每一個家庭都面臨各自不同的情況,如何确保有需要的家庭成員能獲得足夠的财務保障,同時兼顧大家的親情感受,也是一門學問。
總之,我們的原則是避免讓身故受益人成為空白或法定,避免讓無效的指定賠償變成遺産,進而卷入債務糾紛,給我們的親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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